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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窩藏犯罪物品罪的立案標準。窩藏或者隱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犯罪所得以及由此產生的收益而窩藏、轉移、收受、代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隱匿、隱匿犯罪所得以及由此產生的收益的行為。收益。涉嫌窩藏、轉移、收受、代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應當立案。2.隱匿犯罪所得的處罰。明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隱匿、轉移、收受、代賣或者隱匿、以其他方式隱匿犯罪所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還應當處以罰款,或者單獨處以罰款。將被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三、窩藏、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1、客體本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和收益的正常活動。2、主觀要求必須是一種已知的知識。對于該犯罪的認識,必須注意兩個方面。一是認識的內容。應當意味著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以及犯罪所得。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就應當認定其主觀知曉。它并不要求行為者必須知道該物品是什么具體犯罪收益。是如何獲得的,該物品到底是什么,它的價值是多少等等。第二個是知曉程度。3、客觀根據《刑法》第312條的規定,本罪的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獲取、代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匿”的行為。四、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從理論上講,本罪的主體不包括上游犯罪的實施人,即產生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行為的實施人,而是幫助犯罪分子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的其他人。和犯罪所得。上游犯罪分子實施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行為的,屬于犯罪后處理贓物的行為。在刑法理論中,稱為后繼行為,被前一上游犯罪行為吸收,不會單獨處罰。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號第10條增加了本罪的單位罪。以上就是小編對隱匿犯罪物品罪立案標準的詳細介紹。隱匿犯罪物品罪一般是指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犯罪。國家法律將依法懲處此類犯罪行為。如果您還有任何法律疑問,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