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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陳某,山東省濟南市xx區xx村村民。2015年6月,陳某向同村其他村民租用了承包地,與自己的承包地一起種植大棚蔬菜。
2018年1月,鎮政府與村委會簽訂協議《征地補償協議書》,村委會從鎮政府獲得部分補償。隨后,村委會開始通知村民領取補償金。當時陳某出差,陳某的妻子在付款單上簽了字。
不久后,村委會將補償款轉到陳某的賬戶上,共計7萬元。陳某詢問后,得知了土地被征用的情況。在此期間,陳某仍在其他村民租用的土地上種植大棚蔬菜。
直到2019年3月,鎮政府才通知陳某,其租賃的土地已被征用,要求他盡快清理溫室并歸還土地。陳某要求補償土地財產,但被鎮政府拒絕。隨后,鎮政府組織人員拆除了陳某的大棚,并銷毀了大量蔬菜。
陳先生不滿,將鎮政府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強拆違法,并賠償損失。開庭后,鎮政府辯稱,陳某的妻子也獲得了補償,陳某種植蔬菜屬于非法占地,鎮政府有權拆除。
二、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1、所涉強拆行為是否合法?2、陳某的賠償請求能否支持?
關于焦點一:本案中,鎮政府與村委會簽訂的《征地補償協議書》號文件中并未明確土地交接時間。另外,根據本法第《行政強制法》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決定前,應當書面督促當事人履行,并告知當事人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行政強制決定。本案中,鎮政府實施強拆,未按上述程序辦理,屬于違法行為。
關于焦點二:根據第《國家賠償法》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在此情況下,鎮政府強行拆除大棚,給陳某造成損失。因此,應賠償陳某的損失。法院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陳某的損失進行評估,減去鎮政府已轉入陳某銀行卡的7萬元,認定陳某的損失約為32萬元。因此,鎮政府應賠償陳某25萬元。
三、法院判決
1、確認鎮政府強行拆除陳某大棚的行為違法;
2、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鎮政府賠償陳某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