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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減費政策操作指南
---2022年末增值稅抵扣退稅政策
1、適用對象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以及“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工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簡稱“制造業和其他行業”)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
二、政策內容
(一)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增量留抵稅款。
(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現有稅收抵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已抵扣的稅款。
(三)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增量留抵稅款。
(四)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剩余稅款;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從2022年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自6月份納稅申報期起已有的稅收抵免。
三大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納稅人申請超額退稅應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二)處理渠道
可通過稅務服務部門(場館)或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三)申請要求
1.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后申請退稅。2022年4月至6月超額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
2.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或者從事跨境應稅活動,適用免抵退稅方式的,可以同時申請免抵退稅,并在同一申報期內申請抵免退稅。
三、納稅人申請免抵退稅的貨物勞務出口及跨境應稅活動適用免抵退稅的,應按期申請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進行零免稅、抵、退稅申報。
4.納稅人既申請免、抵、退稅,又申請退還留存稅款的,應先向稅務機關申請免、抵、退稅。納稅人辦理免、抵、退稅手續后,仍符合退稅條件的,可以申請退稅。
5.納稅人申請退還超額稅收抵免期間,因納稅申報、檢查調整、評估調整等原因導致期末稅收抵免金額發生變化的,允許增量退稅按照最近期末抵扣稅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確定。保留稅收抵免。
6、納稅人申請免抵退稅并在同一申報期內申請超額退稅,或者存在應退稅額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免抵退稅金額納稅人申請超額抵扣退稅時,應待稅務機關批準應予退還的免、抵、退稅額后,準予退還的留存稅款增量額為按最近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扣除應退稅免抵退稅金額后的余額確定。
經稅務機關批準的應退稅額,是指當期經稅務機關批準,但納稅人在《稅表》中未申報的免、抵、退稅額。免稅、抵免和退稅金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額頭第15欄。
七、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繳稅款又有期末留存稅款抵扣的,按最近期扣除增值稅欠稅額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存稅款——期末留存稅收抵免金額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
8、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退稅申報后,稅務機關批準免抵退稅額前,上期留存退稅經批準的,期末留存稅額最近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扣除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超額退稅額后的余額,計算當期退稅額和免稅額。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超額退稅金額,是指當期經稅務機關批準但納稅人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退稅”第22欄申報的退稅金額。上期稅收抵免金額”。
九、納稅人在收到稅務機關批準的《稅務事項通知書》超額抵免退稅的當期,應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抵免額沖減期末抵免額。期末,辦理增值稅申報表時,相應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款退稅”。
10、納稅人如需按規定申請返還全部退還的超額抵稅額,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處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納稅人全部退還稅款后,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將已繳納的退稅總額填入第22欄“退稅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當期進項稅額明細)上期抵扣額”填寫負數,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四)相關規定
一、申請超額退稅須滿足的條件
納稅信用等級為A或B;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不存在冒用多額退稅、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曾兩次因偷稅漏稅受到稅務機關處罰。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您尚未享受“先征后退”和“先征后退(退)”政策。
2.增量留存稅收抵免
留存稅收抵免增量額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納稅人一次性退還原有稅收抵免額前,增量稅收抵免額為本期末較2019年3月31日稅收抵免額新增的稅收抵免額。
納稅人一次性退還留存稅款后,增量留存稅款抵減額為當期期末留存稅款抵減額。
3.現有保留稅收抵免
留存稅款抵免金額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納稅人在一次性退還剩余稅收抵免之前,如果當期期末稅收抵免大于或等于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稅收抵免,則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剩余稅收抵免應為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稅收抵免;截至2019年3月31日,抵免金額小于期末抵免金額的,剩余抵免金額為本期期末抵免金額。
納稅人一次性退還累計抵扣稅款后,累計抵扣額為零。
4.標記標準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根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的營業收入指標和總資產指標確定第309號)。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微型企業以外的企業劃為大型企業。
總資產指標根據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價值確定。營業收入指標根據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足一個會計年度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增值稅銷售包括納稅申報銷售、稽查銷售、征稅調整銷售。適用增值稅差額稅收政策的,按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除工信部企業字[2011]300號、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行業,以及工信部企業字[2011]所列行業的納稅人300號文件但不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分類對于認定的納稅人,微型企業的標準是增值稅銷售額(年)在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的標準是增值稅銷售額(年)低于2000萬元(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的標準是增值稅銷售額(年)在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5、行業標準
“制造業和其他行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從事“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銷售額占增值稅總額50%以上的“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企業。
上述銷售額比例按照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限不滿12個月但超過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間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6.留存稅收抵免的允許退還
允許退還的超額稅收抵免金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允許退還的增量稅收抵免額=增量稅收抵免額投入構成比100%
允許退還的留存稅額=留存稅額進項構成比100%
輸入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稅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子化電子發票和統一稅控發票)機動車銷售發票。)、收費公路收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單、完稅憑證注明占同期進項稅額總額的比例。
在計算允許退還留抵稅額的進項比例時,納稅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期間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在已抵扣的增值稅中扣除專用發票(含“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數字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稅款繳納證書增值稅將從所述金額中扣除。
七、出口退稅與留成退稅的聯系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或者從事跨境應稅活動,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先申請免、抵、退稅。辦理免稅、抵免、退稅手續后,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存的稅款抵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存稅款。
八、增值稅即征即退、征后退(退)稅與留抵稅額退還的聯系
自2019年4月1日起已獲得多額退稅的納稅人,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即征即退(退)稅政策。納稅人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退還已收到的超額退稅,然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征后退(退)稅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事后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對2022年10月31日前已退的增值稅進行一次性退還。全部稅款先征后退(已退還))已繳納的,應按規定申請退稅。
九、稅收抵免評估
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個體工商戶,自印發之日起,可自愿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參加評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4號),以及今后存續期間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的相關規定。按照省稅務機關公布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參加納稅信用評價的,也可以選擇繼續使用原納稅信用等級,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多繳稅款學分。
十、其他規定
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超額抵扣的稅款,也可以選擇結轉下一期稅款扣除。
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可以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
同時符合小微企業、制造業等行業相關超額抵免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以選擇申請其中一項超額抵免退稅政策。
四個相關文件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17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第1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4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