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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張大爺50多歲了,最近找到了一份清潔工的工作。他的鄰居張阿姨剛剛退休,在附近一家超市當收銀員。劉叔叔已經60多歲了。年輕時,他是一名外科專家?,F在他每個周末都去醫院……退休后找工作成了很多人的選擇。既可以豐富他們的時間,又可以繼續利用他們的“余熱”。達到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為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呢絨?別急,小編先給大家展示一個真實案例!案情:原告劉某于2011年加入被告公司,擔任營銷總監。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為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后雙方將合同延期至2019年12月18日。2018年5月18日,劉某簽訂了與公司簽訂第《解除勞務聘用關系協議書》號,約定雙方勞動雇傭關系于2018年5月18日終止。公司欠劉某的勞務費15.72萬元分三期支付,并同意支付期滿后,公司尚欠10萬元未支付。2019年,原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同日,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范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號裁定。原告向北京通州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將案由改為勞動合同糾紛,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勞務費10萬元。目前,該案已經生效。法官表示:本案中,法院認定原告于2012年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職工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之日起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解除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币虼?,雖然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但自原告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之日起,雙方勞動關系即終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發生勞動爭議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處理符合勞動關系的事項。要點: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常常被混淆。兩者有何區別和聯系?定義: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指雇傭合同。合同的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的雇傭合同。其目的是使雇員成為雇主的內部雇員。勞動合同是提供勞務一方向接受勞務一方提供服務的合同。以規定勞動者的勞動行為為合同標的物。權利和義務不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而且存在人身關系。雇員必須遵守雇主的規章制度。兩方處于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從屬關系。用人單位有責任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等法律責任;勞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僅存在財產關系,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從屬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不必是用人單位的會員。
不同的救濟渠道。勞動爭議需要預先仲裁程序。爭議一方應當首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糾紛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無需“預先仲裁”。勞動控制權和勞動風險責任。在不同的勞動合同中,勞務控制權屬于勞務提供者,勞動風險責任也由勞務提供者承擔。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控制權屬于用人單位,勞動風險由社會、用人單位、勞動者共同承擔。由三方共同承擔。報酬的性質和支付方式不同。勞務報酬根據勞動力市場價格確定,由雙方協商確定。國家沒有強制規定。付款方式一般為一次性或分批付款。勞動報酬根據勞動數量和質量確定,并由雙方協商一致。但必須遵守國家最低工資標準等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