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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來源:向鑾桂
總體來看,我國規劃法律法規體系已逐步建立和完善。其發展方向是從城市規劃走向鄉村規劃,路徑是從城市規劃走向城鄉一體化規劃。
1、頒布前《城市規劃條例》
早在1952年9月,第一次全國城市建設座談會就提出了《城市規劃設計程序(初稿)》,重點闡述了“城市規劃設計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城市規劃設計的三個階段”、“城市規劃設計前的總體設計”。總體設計已完成”。對“初步規劃工作”和“規劃設計審批程序”提出了明確要求,為我國大規模啟動城市規劃工作提供了基本指引。1954年6月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城市建設會議進一步頒布了《城市規劃編制程序試行辦法(草案)》和《城市規劃批準程序試行辦法(草案)》。1956年7月,國家建委正式頒布《城市規劃編制暫行辦法》。總體而言,20世紀50年代頒布的規范性文件主要針對設計師和規劃當局,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廢棄已久的城市規劃工作重新得到重視并得到恢復。城市規劃工作的發展也有力推動了我國城市規劃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1980年10月15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討論了國家建委、國家城建總局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草案)》。1980年12月,國家建委頒布了《城市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和《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兩個部門規章,為城市規劃編制和審批提供了新的法律和技術依據。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但當時,由于規劃管理要求較低,法律法規不完善,只有重點項目建設才需要在前期工作中增加城市規劃內容。
2.從《城市規劃條例》改為《城市規劃法》
直到1984年1月5日,國務院才正式頒布實施《城市規劃條例》號文件(國發[1984]2號,1990年4月1日廢止),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城市建設和城市規劃的基本法規。國家。該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竣工驗收等各項基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為建設日趨頻繁的城市建設提供了指導和保障。
1988年12月召開首屆全國城市規劃法規體系研討會,討論《關于建立和健全城市規劃法規體系的意見》,首次提出建立包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在內的我國城市規劃法規體系。
實施六年后,《城市規劃條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年12月26日頒布,2008年1月1日廢止)取代,并于1990年4月1日生效。后者是我國第一部法律城市規劃領域。它是城鄉規劃監管體系的骨干法和基礎法。這標志著城市規劃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的新軌道。它是我國城鄉規劃立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意義。圍繞該法的制度設置包括一書兩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規劃編制資質、注冊城市規劃師等,這些都是中國城市規劃的特點。
《城市規劃條例》和《城市規劃法》這兩部法律法規將“市”定義為國家按照行政體制設立的直轄市、城鎮;城市規劃區是指因城市建設而形成的城區、郊區和城市行政區域。以及需要規劃控制的開發領域。
3、《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令第116號),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村莊、市場規劃建設管理的行政法規城市。根據規定,農村村民不需要使用村鎮規劃區內耕地的,原則上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可以建設住宅。各地的做法都比較簡單。大多數人在獲得宅基地批準后就可以建造房屋。但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手續較為復雜。一般情況下,向縣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前,須經縣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出具選址意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建設房屋。總之,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規定,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房,不需要與在城市規劃區建房相同的規劃審批文件,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
《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構成我國城鄉規劃立法體系的兩大支柱。但“兩條腿走路”的立法模式存在明顯弊端。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一法一規”建立的法律體系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和立法工作城鄉規劃已提上日程。
4、《城鄉規劃法》的頒布實施
2007年10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號(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法定名稱由“城市”改為“城鄉”,體現了規劃理念的新變化。此次立法的目的是改變城鄉規劃的規劃制定和實施模式,推動城鄉規劃統一。統一建設,整體協調發展。該法共分7章70條,建立了從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到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新型城鄉規劃體系。是我國城鄉規劃體系成熟的重要標志。《城鄉規劃法》已修訂兩次。本法已由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