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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報酬按照月工資計算。但“月薪”如何計算呢?是按照工資單上的實際月工資計算,還是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計算?
2021年2月,崔女士加入一家科技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月薪4000元。2022年3月,因崔女士懷孕,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崔女士以公司違法解除“三期”女員工勞動合同為由,申請仲裁,請求公司賠償。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公司承認其解約違法,但雙方未能就賠償標準達成一致。
崔女士認為,公司每個月都會提供工資單,顯示每月工資應該在5100元左右,按照這個標準支付補償金。但該公司認為,應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月工資4000元支付。
最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科技公司應按照崔女士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向崔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報酬,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的平均工資。該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應得勞動者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獎金等貨幣收入。補貼。
根據上述規定,經濟補償金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支付標準不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而是按照應得勞動者的月工資標準。因此,科技公司應根據崔女士的月工資計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