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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犯罪與非犯罪的界限
構成本罪,不僅要有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而且情節嚴重。如果情節不嚴重,即使有泄漏,也不可能以本罪論處。情節嚴重與否,應當根據泄露國家秘密的密級、泄露的次數、時間、后果、目的、動機以及行為人泄露的情況而定。表現、態度等各方面進行分析,綜合評判。
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號第三十條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尚不構成刑事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嚴厲的行政處分:
(一)泄露國家秘密,造成損害的;
(二)為謀取私利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雖無危害性,但頻繁、大量發生的;
(四)利用職權強迫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ETC。
第三十七條規定,泄露密級國家秘密情節較輕的,可以酌情免除或者從輕處罰;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情節較輕的,可以酌情從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分;泄露絕密國家秘密且情節特別輕微的,可以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
這樣,就可以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情節是否嚴重。例如,泄露國家秘密造成嚴重后果的;采用先進手段泄露大量國家秘密的;多次泄露國家秘密,造成重大危害等的,可以認定構成本罪,情節嚴重,可以依法處罰。
(二)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并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的,不以數罪并罰。
應當按照其中一項罪名從重處罰。由于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行為屬于犯罪行為,且情節嚴重并無必要,因此對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應當從重處罰。
(三)
區分本罪與盜竊、間諜、賄賂以及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界限
(一)犯罪對象不同。原罪違反國家秘密制度,后一罪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罪。
(二)犯罪對象不同。后者的服務對象是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具有較強的政治內涵。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對象是“不應當知道的人”,并不限于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
(四)
區分本罪與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界限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律、法規,故意泄露國家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保守國家秘密的規定主要參照《保守國家秘密法》關于保守國家軍事秘密的規定。
1978年1月中央軍委頒發的第《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守國家軍事機密條例》號、1980年國防科學技術委員會頒發的第《國防尖端技術保密規定》號等。只有違反這些法律、法規,才可能構成泄露國家軍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與本罪的主要區別是:
(一)犯罪主體不同。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主體僅限于軍人,而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則包括一切有責任、有能力的自然人。
(二)犯罪對象不同。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客體是國防安全和軍事利益。這是本罪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要區別。
(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發生在戰時。法律明確規定了獨立的法定刑,并加大了量刑幅度。在泄露國家秘密罪中,暫時只能作為衡量案件嚴重程度的因素。
軍人泄露軍事秘密的,按照專門法律規定的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處罰。非軍人泄露軍事秘密,構成犯罪的,仍然是原罪,不是繼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