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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牌法金普綜合綜合精品2#《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損害的發生,受害人和行為人均沒有過錯的,損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共同分擔。《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均無過錯造成損害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198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但一方當事人在為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共同利益進行活動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受益人可以責令其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楊立新教授點評:與《侵權責任法》的第132條相比,《民法通則》的第24條基本沒有變化。它規定的是公平損失分擔規則,而不是公平責任原則,不屬于歸責原則。在適用時,原則上應有明確規定,必要時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用。《民法典》第1186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沒有過錯的,損失由雙方依照法律規定分擔。有人認為,《民法典》號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本條是公平責任原則。楊立新教授認為,《民法典》第1186條和《侵權責任法》第24條應該是公平分擔損失的規則,而不是公平責任的原則。理由如下:第一,本文規定的公平損失分擔規則不是公平責任原則,也不是與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具有同等地位的責任原則。這只是處理損害責任分擔的一種特殊方式。原因是第《民法通則》條將其置于第106條規定的責任原則之后的第132條中。從法律條文的地位來看,它不能與歸責原則等同。《侵權責任法》或《民法典》,它不放在一般條款中,而是放在損害賠償中。其次,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的范圍非常狹窄。它規定了一個人的行為對另一個人造成損害且任何一方都對損害沒有過錯的情況。從常理來看,雙方都沒有過錯,根本不存在侵權行為。這不是真正的侵權責任。第三,在現實中,如果一個人的行為給另一個人造成損害,任何一方都沒有過錯。如果統一適用公平原則,雙方共同承擔損失,結果可能會不公平。如在正常的體育賽事中受傷,如冒險等。第四,《民法典》規定,本規則的適用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第五,木林個人認為,《民法典》號第六條規定的公平原則是所有民事主體從事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中的公平原則。這與公平分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一致的。損失規則不是一個概念。公平是對傳播活動中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平衡考慮。它強調民事平等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平等。在維護民事交往秩序的同時,賦予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處于多數人能夠滿足的位置。人們所接受的一個相對概念。在損害賠償責任中,公平原則作為基本原則的實現,應當通過相應的具體規則的實施來實現。在損害賠償中,可以選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并選擇適用損失公平分擔規則和過失抵消規則。達到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第六,現實生活就是這樣。只有我們想不到的情況。沒有什么情況是不可能發生的。未來的民事侵權案件中,可能會出現一些目前難以想象的情況。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仍然需要法官。個別情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運用。主要思想來源于:楊力新書《侵權責任法條文背后的故事與難題》,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91-94頁,第3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