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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不少被執行人藐視法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擾亂司法秩序,給司法工作帶來諸多不便。我國法律規定對此如何處罰?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認定的?
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我國法律的處罰如下:
1.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例如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等;扣押、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強迫被執行人搬出房屋、退出土地等
2、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監禁和罰款。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于上述“情節嚴重”的理解,相關解釋表明,執行義務人有能力實施并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能力實施但不實施”的情形:拒不履行且情節嚴重的”:
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損毀財產,或者無償轉移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保證人、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移為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協助執行義務人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拒絕協助執行,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被執行人、保證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串通,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阻止執行,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其他情形,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