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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電子簽名?電子簽名不是書面簽名的圖像表示。它實際上是一種電子代碼,可以讓收件人輕松在線驗證發件人的身份和簽名。它還可以驗證文件的原始文本在傳輸過程中是否被更改。2.一個可靠的電子簽名應該具備.1.什么是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不是書面簽名的圖像表示。它實際上是一種電子代碼,可以讓收件人輕松在線驗證發件人的身份和簽名。它還可以驗證文件的原始文本在傳輸過程中是否被更改。
2、可靠的電子簽名應滿足哪些條件?
電子簽名如果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就可以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具有法律效力。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為電子簽名人專有。
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是指電子簽名過程中使用的、將電子簽名與電子簽名人可靠聯系起來的字符、代碼等數據。它是電子簽名者在簽名過程中所持有的核心數據。只有通過對電子簽名產生數據的歸屬判斷,才能確定電子簽名與電子簽名人之間的身份和準確性。因此,一旦電子簽名制作數據被他人占有,基于該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生成的電子簽名可能與電子簽名人的意愿不一致,顯然不能被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2、簽名時的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該規定是對電子簽名過程中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由誰控制的要求。這里規定的控制是指實質性控制,即基于電子簽名人的自由意志對電子簽名產生數據的控制。在電子簽名人的電子簽名行為過程中,無論電子簽名人自行實施簽名行為還是委托他人代為實施簽名行為,只要電子簽名人擁有實質控制權,其所實施的簽名行為應符合本法本條規定的要求。
3、電子簽名簽名后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使用數字簽名技術的簽名者簽名后,對方可以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驗證其收到的數據電文是否來自發送者以及發送者的數字簽名是否被篡改。簽名后發現發送者的數字簽名被他人涂改的,該簽名不能滿足本法該條規定的要求,不能成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4、數據電文簽名后內容和形式的任何變化都能被發現。
電子簽名的一個重要功能是表明簽名人認可數據電文的內容。要實現這一功能,電子簽名在技術上必須能夠保證簽名者簽名的數據電文不被他人篡改。否則,如果電子簽名人基于一定的技術手段實現電子簽名,簽名的數據電文在未被發現的情況下被他人篡改,此時產生的法律糾紛將不能依照本法解決。電子簽名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因此,為了符合本法規定的可靠電子簽名的要求,必須保證電子簽名簽署后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變化都能被發現。
三、電子簽名法律效力的來源
1.電子簽名法
為了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2.合同法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數據電文以及其他能夠有形地表達其內容的形式。”
3.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證據種類,包括:當事人陳述;書面證據;物證;音像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檢驗記錄。證據必須經核實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四、電子簽名法律效力的判定規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有異議的,互聯網法院應當根據質證對電子數據的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判斷,并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電子數據生成、采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及其他軟硬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電子數據的主體和生成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電子數據的存儲、存儲介質是否清晰,存儲方法和手段是否適當;
提取、固定電子數據的主體、工具、方法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復制;
電子數據內容是否增加、刪除、修改、不完整等;
電子數據能否以特定形式進行驗證。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驗證、區塊鏈等取證、固定、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儲平臺的認證,證明其真實性。互聯網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當事人可以請求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就涉及電子數據的技術問題提供意見。互聯網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可以委托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進行鑒定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明確了電子證據真實性的判定規則。
首先,從識別對象來看,涵蓋電子證據生成、采集、存儲、傳輸等方面的真偽識別。
二是在審查內容上,重點審查電子數據生成平臺、存儲介質、存儲方式、提取主體、傳輸過程、驗證形式等。
三是在認定方式上,鼓勵和引導當事人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驗證、區塊鏈等技術手段以及證據采集存儲平臺固定、留存、收集、提取證據。彌補單純依靠公證程序認定電子證據的缺陷,提高電子數據的證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