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俗話說,打官司就是爭證據。有時有些直接證據很難獲取,那么電話錄音可能是一種簡單而有效的補充證據。由于電話錄音是在對方不知情或不知道你真實意圖的情況下進行的,對方不會采取預防措施或不提高警惕,因此更容易獲取證據。當證據不足或沒有證據時,可以考慮這種方法。
需要強調的是,合法取得的電話錄音是有效的。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復》規定,未經本人同意私自錄音對方談話內容屬于違法行為,不能作為證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后來又規定,法院應當確認合法取得的私人錄音證據的證明價值。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復》自然就失效了。
那么如何有效地進行通話錄音呢?快來跟律師學習吧。
推薦律師
有效的電話錄音一般應滿足以下要求:
1、記錄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只有債務人的言論才能對他個人產生約束力。在實踐中,有些人并不承認被錄音的人是他自己。遇到這種情況,應及時申請司法鑒定,但必須提前繳納鑒定費。鑒定費的最終問題將由法院決定。當然,撥打的電話號碼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移動公司注冊的號碼。
2、電話錄音的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
例如,如果欠債,記錄應允許債務人充分說明欠款的確切金額和背景。最好將金額指定為最接近的數字。越具體越好,越準確越好。
3、電話錄音應真實、完整
錄音證據不得拼接、編輯、偽造,應當緊密銜接,內容不得篡改,客觀真實、一致。有時記錄者會故意引導對方給出某些答案,然后進行技術編輯,以獲得一條對他有利的證據。這種情況下,即使是真的,也是無效的。
4、電話錄音的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的真實意思
也就是說,被錄音者不得在強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方式取得的證據無效。因此,錄音時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以及談話時的態度和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5、獲取電話錄音的方式必須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他人家中秘密安裝竊聽設備進行的錄音一般會被認為侵犯了公民的住房權而無效。
6、應保留電話錄音的原始載體
使用錄音機或手機錄音后,將錄音機或手機中存儲的錄音數據復制到電腦后,請勿刪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如果對方對錄音證據有異議,法院或鑒定機構會要求你出示錄音材料原件,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就會有問題。另外,錄音完成后,還必須整理成書面材料,刻錄成光盤。
7.電話錄音可以公證
打電話在公證員面前錄音,公證處會出《證據保全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經過公證的證據的證明力高于普通證據。經過公證的錄音可以被法院認定為真實的,而且公證費用并不高。
律師提醒
總之,在沒有直接證據或者現有材料是復制品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電話錄音或現場錄音。錄制之前,不要跳入陷阱。同時,一定要對材料進行梳理,選擇需要記錄的關鍵內容,不要遺漏關鍵細節。這樣想:我們的對手不可能給我們第二次機會。準備好錄音設備,不要長時間錄音卻失敗。說話的時候,態度和語氣一定要和藹可親。
以上關于電話錄音的7個注意事項你都學會了嗎?如果您覺得文章對您有幫助,請分享給您的朋友!
聯系我們
北京市新致遠律師事務所
新致遠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04年,總部位于中國高新技術企業發源地————中關村。擁有16年經驗的品牌律師事務所,連續多年被司法局評為“海淀區優秀律師事務所”。也是“誠信中國?律師行業誠信十佳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之一、北京電視臺BTV-3科教頻道《法治中國60》指定合作律師事務所和“專業法律咨詢”大數據公司單位”。本所承辦全國業務,擅長辦理刑事案件辯護、民商事案件、非訴訟業務代理。辦案律師主要來自國內知名院校,大部分具有碩士、博士學位,力求確保每一位客戶都能得到高效、便捷的服務。
為解決廣大用戶在疫情期間的后顧之憂,新智源特推出安心服務:電話語音、視頻面談、在線委托、資深首席律師在線一對一視頻溝通、證據審查查找漏洞分析案件勝訴全程跟進。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需要幫助,請撥打律師電話咨詢律師。
另外,也歡迎您通過知乎付費咨詢向我們提問
點我付費咨詢
微信公眾號: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微信號:xzylvshi
1.聊天記錄和通話錄音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法官需要貸款人證明兩件事:
貸款協議
貸款事實。借款事實是指您是否曾向他人借錢,可以通過銀行轉賬憑證證明;借款協議是指雙方是否已溝通并決定借用一筆款項,以及雙方是否承認該筆款項為借款。這一般要從借據上的體現開始。
在沒有欠條的情況下,如果貸款人通過短信、微信、QQ等通訊工具與貸款人有聊天記錄,并且這些聊天記錄的內容能夠體現雙方對貸款的約定,則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如果借款時沒有聊天記錄,貸款人在催促借款人還款時會留下與借款人的聊天記錄。如果借款人在聊天記錄中承認借款事實,也可以作為雙方就借款達成一致的依據。
如果沒有聊天記錄,貸款人可以對與借款人的通話進行錄音。借款人在錄音中承認借款事實的,可以提交錄音作為證據。
請放心,錄音證據不會被視為秘密錄音的證據,不會被采信。但需要注意的是,錄音證據必須與其他證據一并提交,例如錄音加轉讓憑證。如果僅提交單一錄音證據而未提供其他證據,法院可以不支持貸款人的請求。
2.讓借款人書面承認貸款事實
借款人一般都很謹慎,不會輕易再給你開出借條。這時,你可以想一些曲線救國的方法,讓借款人書面承認貸款的事實。例如,借款人有大量債務無法對外追收,貸款人可以與借款人協商,雙方簽訂協議,約定由貸款人代借款人追收債務,貸款人將代表借款人收回債務。這筆錢首先用于償還欠貸款人的錢,多余的部分則交給借款人。
如果借款人愿意簽署這樣的協議,就相當于借款人給貸款人一張變相的欠條,貸款人就不用再為借款人追債了。相反,他可以利用這份協議去法院起訴借款人要求還款。當然,如何讓借款人放松警惕,變得大意,心甘情愿地簽署這樣的協議,就看你的演技了。
3、雙方僅發生過一次資金往來,且借款人定期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這種情況下,貸款人的轉賬憑證可以反映雙方之間的借貸情況,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4、貸款人先后向借款人提供多筆貸款,其中多筆貸款有欠條。
對于沒有欠條的貸款,貸款人可以提供轉讓憑證,并結合其他幾筆貸款的證據來證明貸款的存在。
5、借款人無法向貸款人說明轉賬目的,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
根據2015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
原告僅憑金融機構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此次轉讓是為了償還雙方此前的貸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從該司法解釋出臺后全國法院的審判情況來看,貸款人僅向法院提供了轉賬憑證。借款人不能再簡單地否認轉讓是貸款,或者隨意編造理由說這是雙方之間的事情。如果存在其他債務關系,可以僥幸逃脫,但借款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該轉讓確實是雙方此前貸款或其他債務的償還。
該司法解釋頒布后,法院將不再因借款人不出庭、貸款人只有過戶憑證、無法查明案件事實、不敢輕易認定而駁回貸款人的訴訟。這筆錢是貸款。因此,借款人切勿在收到傳票后心存僥幸,認為自己不出庭就不敢做出對對方有利的裁決。
再說幾句:以上補充證據的方法以及法官的判案思路供大家參考。還是要提醒大家,民間借貸糾紛中,不存在完美的欠條,訴訟風險會大很多。大家在經濟領域活動時,還是需要足夠謹慎,留一張欠條在手,以免后悔莫及。
更多文章請關注我的微信公眾號:姜龍法律
法律依據:
當然,也有人說這段錄音也可能屬于書證或者證人證言。胖律師這里暫時不討論。這取決于錄音的具體使用形式和目的。
在司法實踐中,小胖律師秉承一個原則,無論是黑貓還是白貓,抓住老鼠的就是好貓。
因此,證據也是如此。符合法律規定、能為法官所接受、對當事人有利的,就是好證據。
然而,必須有一定程度的謹慎。對于那些沒有誠信、食言的當事人為了糾正事實而使用錄音通常是最后的手段。雙方最好友好協商并達成書面內容。
在一些特殊場合或者極其脆弱的情況下,錄音還是有必要的,不是為了取證,而是為了保護自己。
總會有一些不懷好意的人制造禍害。俗話說,無心害人,必有心防人。
李洪元事件似乎就有這個意義,錄音拯救了他。
世界各地的許多律師或客戶都使用錄音機或手機來記錄他們所到之處。錄音和錄像的數量很多,而且錄音也不需要花很多錢。到時候就可以使用它們。
,甚至“加工”出來。
這是一個很大的禁忌,而且對于記錄證據有特別嚴格的法律要求。例如,不得對其進行編輯或斷章取義。
切勿篡改錄音!
之前看到有人分析李洪元事件,說他拿著錄音機,提前做好準備,只記錄對他有利的東西。這種說法在法律上有些站不住腳。(1)只記錄對你有利的內容。如果沒有其他證據支持,最終很難被接受。錄音經過處理或編輯的,一經識別將不予使用。證據有嚴格的證據形式。
當只有別人的錄音而沒有自己的錄音時,很難證明事實。所以,先記錄別人,再記錄自己,觸犯了法律,也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自從幾年前錄音證據或微信證據被法院采納以來,一些律師或委托人就變得非常興奮。他們走到哪里都用錄音筆,感覺如果談判談不成我就“錄死你”。事實上,并不存在這樣的事情。什么用途?
還有律師,無論走到哪里,都會提醒委托人將訴訟過程記錄下來。
這個其實要看情況。
許多政黨
換位思考一下,如果有人用錄音機和你聊天,你會感到舒服嗎?
信任的基礎沒有了,所以記錄必須根據情況而定。
如果你說你記性不好,那就拿筆和紙,認真背下來吧。不要錄下來,以后再聽。沒有人會相信。
很多案件都是前期通過協商或有效溝通進行的,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的。即使兩方對峙,也必須在一定的規則下達成,毫無顧忌。
前段時間,我在和一家國企談判。對方和律師一共四人。當我說話時,我可以看到幾個人。非常不舒服。
錄音筆不夠,手機必須開機,雙保險,四驅
錄音下來,我感覺說話不舒服,不敢放松。整個情況非常尷尬,最后也不了了之。談判流于形式,沒有達成任何實質內容。
因此,錄音有時并不是明智之舉。
小胖律師在處理很多案件時,喜歡敞開天窗,開誠布公。遇到特殊談判情況時,他有意識地拿出手機,讓助手拿出來,不錄音。他還建議對方拿出來,先營造一個談判環境。氣氛。
例如,在法院、看守所,有明確規定在某些情況下禁止錄音、錄像。
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還是建議大家遵守,不要錄音、錄像,不要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現在法庭的庭審基本上都是同步錄音的,所以如果你確實需要的話,可以申請查閱。
由于錄音、錄像的原因,相關機構與律師之間存在不少矛盾。有興趣的話可以自己搜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