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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的實質是,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履行完畢后,用人單位是否有權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法》第14條本身的描述不是很清楚,這也造成了理解上的差異。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
這種情況下,單位有權主動解除合同。不續簽合同視為合法解除合同,只需支付工傷賠償;
第二種觀點:
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權主動解除合同。不續簽合同屬于非法解約,需要支付工傷賠償。
兩者之間有明顯的區別。對此,各地的審判實踐并不一致。例如,上海法院認為前者認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有權不解除勞動合同。只要續簽合同并給工人賠償即可。
但北京、廣州等更多地區法院持后一種觀點,認為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履行完畢后,用人單位無權解除合同。如果不同意續訂,則屬于非法解除,并要求支付適當的賠償。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沒有給出優先意見,只是表示各地可以延續通行做法。
因此,根據你所在的地區,你可以大致猜測公司如果主動解除第二份固定期限合同是合法還是非法,是否需要支付賠償或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