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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駕駛的三輪車與于某駕駛的小車相撞。事故發生后,周某駕車逃跑,于某追趕時,雙方發生爭執,周某受傷。隨后,周某將余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法院最終認定,雖然于某阻止周某乘車逃跑的“自救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于某具有傷害周某的主觀故意,并實施了毆打等主動傷害行為。故判決余某、周某按3:7的比例承擔周某的損害后果。法官表示,所謂“自救行為”,是指當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急,國家機關無法及時獲得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時,將給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您可以在必要范圍內采取扣押侵權人財物等合理措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但您應當立即請求國家有關機關予以處理。受害人采取不當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民法典頒布之前,我國法律并沒有對民事“自救行為”作出規定,但與自衛、緊急避險等行為相同,雖然客觀上違反了法律規定,但可以追究法律責任。在某些法定特殊情況下減少或減少。司法實踐中遇到相關案件時,通常會認定必要限度內的“自救行為”,并相應減輕或減輕相應的責任。法官介紹,“自救行為”需要三個免責前提:一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急,來不及請求公共救助;二是不立即采取措施,將對自身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三是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未超過必要限度,超過必要限度即構成侵權。民法典中增加“自救行為”相關規定,填補了法律空白,不僅有利于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更好地維護合法權益,也有利于避免公共資源的浪費。《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