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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訴案件中規范的貪污罪,是指將自己的財物、遺忘物或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委托他人保管的埋藏物,數額較大且拒不返還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貪污罪的起始數額是指構成貪污罪所需標的物的最低數額。它是貪污行為社會危害程度從違法轉變為犯罪的分界點。根據刑法第270條的規定,貪污罪的罪名是侵占財物數額較大。那么數額較大的起點如何確定呢?有人認為較大數額應指盜竊罪的起付金額,也有人認為起付金額可以指貪污罪。司法解釋的標準是1萬,有的地方立案標準是5000。既然財產的價值會隨著磨損和市場波動而變化,那么如何確定訴訟標的的價值呢?價值的計算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等質量和數量的房產所需的金額;另一種是折舊值,是按照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出的財產的價值。原則上,行為人拒絕返還或者移交財產時,應當按照重置價值確定訴訟標的的價值。自訴案件中貪污罪的認定標準二、貪污罪的構成特征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產的所有權。本罪的客體是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客觀方面是非法侵占自己財物、大量遺忘物或者委托他人保管的埋藏物并且拒不返還的行為。(三)刑事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三、侵占罪的認定第270條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奪取他人保管的財物、遺忘的物品、埋藏的物品,拒不返還的,屬于侵占罪。可見,除了占有他人財物外,還必須有“拒不返還”的行為才能構成侵占罪。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拒絕返回”的含義存在較大分歧。刑法第270條明確規定:“有本條罪的,應當報案處理”。這意味著,本案屬于自訴案件。受害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人不承擔刑事責任。根據該規定,如果行為人在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已將財產返還給受害人,則有害狀態消失,受害人的權利得到了保護和補償,無需再提起訴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訴訟過程中,自訴人與被告人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將其占有的財產返還自訴人的,訴訟程序即可結束,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根據這一規定,只要被告人與自訴人在宣判前達成和解協議,將占有的財產返還自訴人,自訴人就可以撤訴,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這樣,就失去了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依據。以上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自訴案件中貪污犯罪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綜上所述,可以看出,貪污罪是一個自訴案件,是一個需要自己準備材料去法庭起訴的案件。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請隨時咨詢,我們將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