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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相互了解和選擇的考察期。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那么,勞動合同終止再聘用是否有試用期呢?
網友咨詢:
勞動合同終止再聘用是否有試用期?
律師答復:
勞動合同終止和重新聘用時,不得約定試用期。終止勞動合同,重新聘用員工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規定試用期的目的是因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技能不熟悉,需要一個過程來了解勞動者是否勝任該崗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年。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律師補充道: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19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限于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