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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指控:【阻礙解救被綁架的婦女和兒童】
國家機關應當積極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關于什么是不救助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鄭東上海刑事律師網的律師將回答您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不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概念。
不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負有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請求或者接到他人舉報的行為。
不救助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二,不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1.不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救助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和國家機關的公信力。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負責地履行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職責。如果他們拒絕履行職責,
這不僅會使國家工作人員無法或難以解救婦女兒童,還會使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和群眾對國家機關不信任和反感,損害國家機關的公信力。
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指被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控制并出賣的婦女、兒童,包括被犯罪分子綁架的婦女、兒童和以出賣為目的被盜的嬰兒。如果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被他人收買,
還應屬于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因此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被綁架的婦女、兒童是指被實施綁架的犯罪分子控制的婦女、兒童。
例如以勒索財產為目的綁架的婦女和兒童,以及除了出售和劫持被綁架者為人質之外的其他目的綁架的婦女和兒童。不屬于上述情況的婦女和兒童,
即使是被犯罪分子控制的婦女、兒童,如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強奸、強制猥褻婦女、猥褻兒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也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對于像后者這樣的婦女和兒童,他們無視他們,也不營救他們。
不能構成本罪。
2.不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負有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請求,或者接到他人舉報,不予以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行為人負責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已接到“解救請求”或“報案”。這是履行救助義務的前提條件。必須存在不救助行為,即行為人在接到救助請求或報告后不履行救助義務。所謂沒有救援,
它是指在接到救援請求或報告后不采取任何救援措施或拖延救援工作。這是不作為犯罪。如果不向負責救援的部門報告情況;不制定救援計劃和預案的;不安排救援行動等。
它必須有嚴重的后果,因為它不被搶救。雖有不救行為,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所謂嚴重后果主要是指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的重傷、死亡,以及其他刑事案件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9月16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號規定(試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救助不力,造成殘疾、死亡、精神失常的;
(二)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因得不到解救而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
(三)未解救三名以上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
(四)未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不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非常廣泛,但只有那些負有特定救助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雖然我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如果我不承擔具體的救助職責,就不能構成本罪。這里的“救助職責”是指職責或責任范圍內的“救助”內容。在我們國家,
負責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包括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員、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和與公安機關共同負責解救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比如法院、檢察、司法、民政甚至婦聯部門。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沒有救助義務的人不能構成本罪。
4.不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主觀要件。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知道自己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需要救助而不救助。對于因未搶救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能是過失或間接故意。至于其動機,它可以是多種多樣的,
有些是怕麻煩,有些是怕報復,有些是為了私事等。其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不救助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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