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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一般由股東任命。股東變更后董事被罷免,該董事的勞動合同是否自動終止?或者公司是否有權據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我們來看一個典型案例:
黃先生于2007年加入一家房地產公司擔任副總經理。2021年,房地產公司集團公司股權發生重大變化。該房地產公司董事會解除了黃先生的高管職務。同時,公司還開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向黃某支付了經濟補償金。
黃某不服,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提起勞動仲裁。仲裁裁決駁回了黃某的請求,黃某不服,提起訴訟。最終,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次股權變動不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范圍:“公司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勞動合同無效?!币虼?,房地產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黃某支付賠償金。
公司股權變動、董事任免等均屬于公司法規范的法律關系,而勞動合同相關事項則屬于勞動法管轄范圍。兩者之間并無必然關聯,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
本案排除“股權變動及相應的董事任免”為“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也就是說,司法實踐并不認可公司據此作出的決定。并終止勞動合同。
如果出現類似問題,在解聘董事時,需要與董事協商解決解除勞動合同和賠償問題。這里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這并不限于董事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為現實中仍然存在董事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可視為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因此,在解除董事聘用時,必須重點關注解除勞動關系的問題,并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事先就相關問題在董事會就相關問題達成合理的事先協議。約會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