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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賠償期限
無論是工傷認定還是工傷等級認定,歸根結底都是為了工傷賠償,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不受侵犯。
工傷賠償申請從期限上分為兩種。
一是參加工傷保險賠償。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與工傷認定的期限相同,即用人單位必須自工傷認定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日期。用人單位在依法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雇主。因此,需要提醒參保用人單位不要低估30天的工傷認定期限。
另外就是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的,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一年,仲裁期限自發生工傷之日起計算。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
工人賠償的其他截止日期:
1、申請勞動能力復審的期限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之日起:1年后。
2.工傷認定完成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相關信息保存50年。
3、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突發疾病死亡,在一定期限內未能搶救,屬于工傷的情形之一。一定時間為:48小時內。
4、工傷糾紛申請仲裁的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
5、工傷糾紛仲裁裁決期限: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案件復雜的60日內。
六、勞動者對工傷糾紛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申請工傷認定期限
當員工發生意外傷害時,用人單位和受傷員工除了積極救治外,首先要把握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這是受傷員工合法權益得到保護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工傷報告手續。如果超過期限,就很難識別。對于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事故受傷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時”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之日或者勞動者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計算。應當在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截止時間
當員工因事故受傷,確定為工傷后,下一步就是確定傷殘程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期限分為三種。
一是首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一般來說,職工發生工傷,經救治傷情相對穩定,致殘并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發生在海門市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向南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
二、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區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鑒定。中央直屬部門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是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一年后,受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審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直接影響工傷職工的賠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把握初鑒定和復鑒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