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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某些特殊職業外,勞動者一生只為一個用人單位工作的情況很少見。我這里所說的,是指在一些企業工作的人。辭職的原因也各有不同。有的是因為公司需要裁減人員,有的是因為個人發展等原因。
目前,工人離職的原因大部分是由于個人原因。有的可能是因為更高的發展,有的可能是因為對用人單位的不滿,有的可能是自己的原因。無論何種原因,國家法律都明確規定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必須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如果員工是正式員工,只需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
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屬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到位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交接后,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種終止方式不需要雇主的同意,只要通知到達雇主即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三天和三十天的要求。如果這期間后悔了,可以撤銷辭職申請嗎?
如果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員工不能撤銷辭職申請。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典型的形成權。因此,對于工人來說,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能后悔或取消。我國《民法典》第141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撤銷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對方當事人之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對方當事人。
根據法律規定,辭職申請的撤回要么早于辭職申請到達,要么辭職申請的撤回與辭職申請同時到達。一般來說,這個過程都是工人先提出,然后又反悔的,所以這種情況的概率比較小。換句話說,員工幾乎不可能后悔或撤回辭職申請。
當然,還有一個辦法,就是與用人單位協商,然后用人單位也同意員工撤回辭職申請。這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不受辭職申請的影響。我相信這也是最好的處理方式。畢竟,雇主培養一個人不容易,工人找到合適的工作也不容易。
需要提醒的是,每個公司都有其優點和缺點。既然選擇了公司,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要輕易辭職。人們常說,找到一份合適的工作比找到一個伴侶更難。你可以湊合著找個伴侶,但你不能湊合著找工作。我相信也是如此,因為我們一生的大部分時間都在工作,甚至比陪伴配偶和孩子的時間還要多,所以我們不應該輕易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