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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況: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有兩名股東,A持有60%的股份,B持有40%的股份。現在A將把公司的全部股份無償捐給自己的孩子。
A的觀點:我是公司的大股東,公司的事情只有我說了算。更何況,將公司股份捐贈給孩子,也是對自己財產的處分,B無權干涉。
請問:A的觀點正確嗎?股東A向其子女捐贈股份是否需要征得股東B的同意?
案例分析
A的觀點是錯誤的。
根據第《公司法》條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轉讓股權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回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所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分析
1、目前我國《公司法》尚無關于股權捐贈的相關法律規定。筆者認為,股權捐贈是股權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并沒有嚴格區分“有償轉讓”和“無償轉讓”,因此股權捐贈可以理解為公司股權的無償轉讓,同樣適用《公司法》第71條規定。
2、有限責任公司是建立在人性和股東之間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因此,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但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則受到一定的限制。
3、贈與公司將股權轉讓給其子女,因為其子女并非A公司的股東。因此,如果A將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人,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則必須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摘要:因此,股東A向其子女贈與股份需要得到股東B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