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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將“取保候審”規定為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主要針對兩類人:等待偵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正在起訴、候審的被告人。
一、取保候審的條件
可以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是沒有社會危險性的輕微犯罪分子,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或者懷孕、哺乳期的婦女等。具體來說,需要滿足以下要求:條件之一:
(一)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可以單獨適用附加刑的;
有犯罪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的;新的犯罪或者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通供述,打擊報復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的,或者企圖自殺、逃跑的,予以逮捕。
婦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風險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的程序和方法
取保候審的決定,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作出,并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但保證人和保證金不得同時使用。在,
擔保人具備以下條件:
與本案無關,即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擔任保證人的;
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的。無辨認能力或部分喪失辨認能力的精神障礙者不能作為擔保人;
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被刑事拘留、管制、服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作為保證人;
未成年人、失業人員、無家可歸者等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的人員不能擔任擔保人。
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取保候審規定的情況,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有或者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及時報告執行機關。
并不是說擔保人不能更換。保證人包庇被保證人,被保證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且未及時報告的,縣級以上執行機構將對保證人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相關情況應當及時通報決策機關,罰款屬于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有異議,可以向決策機關提出復核申請。復審申請不予受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構成窩藏罪;實施窩藏、窩藏等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證金的要求如下:
保證金起始金額為1000元,以人民幣繳納,一次性存入專用保證金賬戶;
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法機關統一征收、管理,包括決定沒收保證金、返還保證金。并在指定銀行開立取保候審專用存款賬戶,委托銀行代收、保管押金,并將指定銀行名稱通知檢察院、法院。
保證金的數額,由決策機關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情節和性質、可能處罰的輕重、經濟狀況、犯罪程度等確定。地方經濟發展等。但原則上應確保取保候審者不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被擔保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依法沒收全部或者部分保證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被保證人沒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但有犯罪行為并正在接受司法機關調查的,執行機構將暫時扣留保證金,直至法院判決生效。故意再次犯罪的,沒收押金;因過失再次犯罪或者尚不構成犯罪的,押金予以退還。
三、取保候審期限的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
取保候審決定作出后,被擔保人將由司法機關釋放,但在取保候審期間需遵守以下一般規定: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如果您的住址、工作單位、***發生變化,請在24小時內向執法機關報告;
(3)接到傳喚后立即到達;
證人作證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擾;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不得串供。
除一般規定外,司法機關根據案件情況,還可以責令被擔保人遵守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特別規定:
不準進入特定場所;
不準與特定人員會面、通訊;
不得從事特定活動的;
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和駕駛執照交執行機關保存。
四、取保候審措施的變更、取消
取保候審辦法發生變化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擔保條件喪失,擔保人不符合擔保條件的,可以更換擔保人或者改變擔保方式,如適用存款擔保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無法提供新的保證人、又無法繳納保證金的,可以被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執行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終止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執行人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代理。如果沒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押金將全額退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根據情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悔罪、繳納新的保證金、提供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