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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知道民事案件是有訴訟時效的。一旦訴訟時效屆滿,被告有權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進行抗辯,原告則失去勝訴權利。那么,在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是否受到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限制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犯罪過了一定期限就不再追訴。例如,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為十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已經過去二十年了。二十年后認為需要起訴的,必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然而,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受上述時效限制。例如,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偵查、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起訴時效期限的限制。
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具有持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追訴期內又犯的,前一罪的追訴期限從后一罪犯之日起計算。
刑事案件雖然有追訴期限,但在日常生活中,因超過追訴期限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