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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本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余個罪名。以下十大犯罪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匆豢?。
捕食野生動物
《刑法修正案(十一)》經介紹,捕食野生動物可能是犯罪行為!
法律指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非法獵捕、收購、運輸、以食用為目的銷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野生環境中自然生長的動物的飼養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p>
亂養外來寵物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關規定,隨意引進、釋放、丟棄外來物種將涉嫌犯罪。
法律指南:《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應同時或單獨受到懲罰。金子。”
辦案人員補充道:結合《生物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三類犯罪行為:非法從事人體基因編輯、胚胎克隆罪;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的犯罪;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犯罪等。
干擾駕駛員駕駛
近年來,公共交通上搶奪駕駛員方向盤、辱罵、毆打駕駛員干擾駕駛等行為時有發生。這對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了極大危害,已成為不可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
法律指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車輛駕駛人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控制裝置,干擾公共交通車輛正常運行,危害公共安全的,被懲罰。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辦案人員還說:近年來,搶奪方向盤、毆打司機、司機違規操作或與乘客發生爭執后擅自離開崗位、與乘客打架斗毆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屢見不鮮。公共交通上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時有發生,現象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已成為不可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為依法懲治妨礙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月8日發布《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號公告,2019年,《指導意見》向全社會傳達了公安司法機關堅決懲治妨礙安全駕駛違法犯罪的堅定決心,增強了公眾的安全意識、規則意識、法治意識。但這一指導顯然違背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本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采用與縱火、水浸、爆炸、投擲危險物品等具有同等危險性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乘客中途要求停車、下車與駕駛員發生爭執、搶奪行車控制裝置、干擾車輛正常運行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妨礙安全駕駛行為。公共交通工具。雖然公共安全受到危害,但這與駕駛員的行為無關。縱火、破水、爆炸、危險物質墜落等危險是不等價的。尤其是主觀惡性遠低于縱火、破水、爆炸、投擲危險物品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屬于直接故意犯罪行為。針對這一問題,《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妨礙安全駕駛罪,將干擾駕駛行為定為刑事犯罪,防止風險轉化為實際危害。
組隊海外賭博
此次刑法修改明確了組織境外賭博的新罪名。
法律指引:《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加境外(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薄?。
惡搞英雄烈士
近年來,網絡上時不時出現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帖子和信息,給英雄烈士親屬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創傷,傷害了公眾的民族感情和歷史感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次刑法修改明確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行為納入犯罪。
法律指引:《刑法》第299-1條:“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高空拋物線
高空拋物面現象曾被稱為“城市上空的痛”,將帶來巨大的社會危害。此次刑法修改將高空投擲物品等不文明行為定為犯罪。
法律指引:《刑法》第291條之二第一款:“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投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應同時或單獨受到懲罰。金子?!?/p>
辦案人員補充道:實踐中,大多數不會造成嚴重后果的高空投擲物都是通過民事處理渠道處理的。只有造成受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才會追究刑事責任。此次《刑法》的修訂將高空投擲物行為定為犯罪,這標志著高空投擲物將受到嚴厲處罰。將高空拋物定罪,讓責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價,同時更大程度釋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們自我監管、自律自律。自我克制。
高利貸者的集合
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高利貸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力度。一是發文嚴厲懲治套路貸款犯罪。隨后,國政兩部發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號文,直接明確高利貸為非法經營犯罪。
法律指引:《刑法》第293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非法收受高利貸等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使用暴力、脅迫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
案件經理補充道:近年來,金融領域套路放貸、高利貸層出不窮。為了打擊這一公害,國家不斷加大對高利貸的監管和打擊力度。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號,將“套路貸款”列為捏造事實、隱瞞事實,騙取受害人財產的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真相。詐騙罪被定罪處罰;隨后,國政兩部發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號文,直接明確高利貸行為為非法經營犯罪。此次刑法修改,不僅將采用暴力、脅迫手段追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等行為定為犯罪,而且還將“軟暴力”跟蹤、騷擾等手段高額追債納入其中。利率和其他非法債務。進一步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冒充
此次刑法修改明確將冒充入學、冒充就業等行為定為犯罪。
法律指引:《刑法》第280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竊取、冒充他人身份,冒充他人取得的高等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p>
辦案人員補充道:冒名頂替上學被處罰的問題早已成為社會討論的熱點話題。從“冠縣陳春秀被冒充”到“濟寧茍晶被冒充”,這些新曝光的事件都充滿了法紀的影子,雖然事后相關責任人受到了黨和政府的處理,甚至被移送司法處理,但仍然引發了強烈的社會動蕩。如何加大處罰力度、遏制亂象,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2020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時,針對社會關注的山東“冒名頂替上學”問題,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分組審議中普遍建議,將相應罪名納入刑法修改,提高量刑標準。
性侵未成年養女
近年來,性侵未成年人這一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和道德底線的行為引起社會強烈關注。刑法已將與14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系明確為強奸罪。針對社會關切,此次刑法修改將14歲至16歲養女發生性關系定為犯罪,填補了法律空白。
法律指引:《刑法》第236條之一第一項:“對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婦女負有監護、收養、照顧、教育、醫療等特殊責任。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
“藥神”歸來(未經批準進口、銷售洋藥)
此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重新界定了假冒偽劣藥品的構成,并刪除了對假冒偽劣藥品的處罰。從國外進口未經國家批準的合法新藥,不再按假藥處理。
根據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對“未取得藥品批準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已在境外合法上市的藥品”等情形,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皩τ谒幤罚楣澼^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鄙a、銷售假藥罪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一條修正案增加了新罪名,再次明確將未經批準進口、銷售外國藥品的行為定性為犯罪,但也設定了“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前提條件。這個“藥神”不是那個“藥神”。
法律指引:《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第一款:“違反藥品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文件而生產、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進口或者銷售的;(三)……;(四)偽造生產、檢驗記錄的?!?/p>
辦案人員補充道:《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了“假藥以及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的表述,消除了法律中的“模糊地帶”,使刑法與其他法律的銜接更加順暢;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擴大了毒品犯罪定罪的具體情形;《藥品管理法》中的某些禁止性條款被確定為刑法定罪的理由: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生產的藥品的;(《藥品管理法》第124條)
(二)未取得相關藥品批準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藥品管理法》第98條)
(三)藥品申請注冊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藥品管理法》第24條)
(四)偽造生產、檢驗記錄。(《藥品管理法》第44條)
《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藥品監管部門發現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部門。
因此,對于上述構成犯罪的情形,以前作為行政違法行為處理的,現在將作為刑事犯罪追究責任,避免出現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相抵觸的情況。
嚴重失實陳述,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