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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買假”是一個常見的問題。消費者明知過期食品并向商家索賠是否違法?
首先,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一旦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將會受到處罰。此外,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明知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支付十倍的價格作為補償。
其次,根據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條第三條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發生糾紛的,買受人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人民法院不會支持抗辯,這意味著法院不會因為消費者“知假買假”而免除銷售者的處罰,也不會懲罰消費者。從規定的條款來看,法律并沒有禁止消費者“知假買假”,甚至是支持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復函第181號稱,關于如何處理明知是假貨的行為,以及明知假貨而購買假貨的人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導致這一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爭議。我院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號第三條規定:“食品、藥品發生質量糾紛的,購買者應當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推定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仍購買的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明確,在食品、藥品領域,即使消費者明知商品為假貨,當有人購買假貨并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時,人民法院不能以明知商品為假貨為由予以駁回由于食品、藥品是直接關系人體健康安全的特殊而重要的消費品,這一司法解釋也是在地溝油、三聚氰胺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頻頻曝光的背景下產生的。奶粉、毒膠囊等引發公眾對食品安全的擔憂,在藥品安全問題強烈反映的背景下,特殊情況下給予特殊的政策考慮。因此,法律在食品藥品領域承認“知假買假”。
第四,關于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我國《刑法》第《刑法》條第274條規定,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受害人采取恐嚇、威脅、脅迫的方法,非法侵占受害人的公私財物,從而構成犯罪。本罪的核心是行為方法。受害人因施暴者的“威脅、恐嚇、脅迫”而陷入恐懼,交出財物。例如,“如果你不付錢,我就燒掉你的店”、“如果你不付錢,我就殺了你”、“如果你不付錢,我就傷害你的孩子”等等。這些行為都是不為法律所承認的違法行為。但如果行為人只是說“投訴、舉報、起訴,不損失金錢”,這些行為就不受法律禁止。是“知假買假”后向商家索賠的行為。雖然在道義上可能不恰當,但它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
至于“私權”,你可以不受法律禁止地這樣做。就像你吃米里吃了一只蒼蠅,要求店家賠償幾千萬、幾億,這是你的權利。至于最終的賠償,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由標準確定。但權利就是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嚴格的刑法不應用來限制民事行為。
綜上所述,我同意在食品藥品領域“知假買假應支持”的觀點,因為食品藥品關系到全社會公民的切身利益。但維權也要講究方法,不能采用“威脅、恐嚇、脅迫”等暴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