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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產(chǎn)、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故意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為。原料。飲食行為。釋放危險物質(zhì)罪是指故意釋放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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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釋放危險物質(zhì)罪有什么區(qū)別?
律師答復:
釋放危險物質(zhì)罪中釋放有毒物質(zhì)的行為與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觀方面均使用毒物,均危害公共安全,存在一定的相同或相似之處。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犯罪目的不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目的是獲取非法利益。行為人雖明知摻假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但不追究有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釋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目的是造成不特定多數(shù)人死亡或者傷害,追究有害后果。
律師補充道:
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體是一個復雜的客體,具體包括國家對食品衛(wèi)生的監(jiān)督管理秩序和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quán)利,即不特定的大多數(shù)人。釋放危險物品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觀方面是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摻入食品。投放危險物品罪除在食品中投放有毒物質(zhì)外,還可以包括在其他場合投放有毒物質(zh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縱火、破水、爆炸、釋放有毒、放射性、傳染性病原體,使用其他物質(zhì)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摻入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