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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農用地分類、標準及要求
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投資發[2014]127號)和《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017),設施農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
(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設施農業項目區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農作物種植玻璃或PC板鋼架結構連棟溫室用地;
(二)畜禽舍舍(含場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理等生產設施用地、規模化養殖綠色隔離帶等用地;
3、養殖池、工廠化養殖池、進排水溝等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用地;
4、養殖育苗場地用地、簡易生產飼養用房(單層、15平方米以下)等。
(二)輔助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設施農業項目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一)設施農業生產所需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病蟲害防治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土地;
(二)設施農業生產所需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及其他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生產設施用地;
(三)設施農業生產所需的設備、原材料、農產品暫存、分揀、包裝等用地,以及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用地。
附屬設施用地規模不得超過標準。工廠化農作物種植,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5%以內。規模化牛羊養殖配套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7%以內(其中規模化牛羊養殖配套設施用地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不超過15英畝;項目內水產養殖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土地面積的7%以內,但不超過10畝。
(三)配套設施用地,是指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進行規模化農業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暫存場所等。糧食及農資、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嚴格控制配套用地規模。對南方種植面積500畝以下、北方1000畝以下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種植面積超過上述規模的,可適當擴大配套設施用地,但最多不超過10畝。
(四)規范設施農業用地類型。農業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各類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以及因農業規模化經營而必須建設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蔬菜種植、煙葉種植、茶園、橡膠園的照護管理用房用地等農作物種植園(單層,15平方米以下),烤煙、炒茶、果蔬預冷、葡萄干燥等農產品初加工設施的暫存、分揀、包裝(中原則上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在不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的前提下,納入設施農用地管理,在縣級實施。
(五)農業設施建設必須合理選址。要按照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和糧食規模化生產發展。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和低效閑置土地等未利用土地,不占用或少占耕地。如果確實需要占用耕地,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亂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以及剝土、耕層利用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層的破壞。
平原地區涉及規模化糧食生產的配套設施建設,在其他土地類型上安排場地確有困難且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經縣組織確需占用的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可以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按照同等數量、同等質量的原則和有關要求重新劃定。禁止建設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種植等設施占用基本農田。
(六)鼓勵公共設施集中建設。縣級農業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引導和鼓勵農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聯合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聯合發展設施。農業和糧食規模化生產。共同建設糧食倉儲烘干、曬場、農機棚等設施,提高農業設施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七)完善設施農用地監督管理。省國土資源部門明確了各類設施農用地的規劃安排、選址要求、使用周期以及使用后恢復原狀的保障措施。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設置標志牌,標明設施農用地的用途、面積、負責人、登記號碼,并接受社會監督。將設施農用地管理信息納入國土資源綜合信息監管平臺,加強土地執法監管和土地檢查,防止設施農用地擅自“非農化”。
符合上述標準和要求的土地屬于設施農用地。其農業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直接使用或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為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辦理審批手續的,不按新增建設用地管理,但生產完成后,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占用的耕地應當復墾為耕地。
非農業建設需要占用設施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設施農業項目建設前已作為耕地建設的,非農業建設單位還應當依法履行耕地占用與補償平衡義務。
摘自圖眼圖語公眾號《設施農用地的分類、使用要求與監管口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