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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和基本農田是土地分類中的兩個重要概念。在中國,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分為三大類:建設用地、耕地和未利用地。其中,耕地包括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兩類。
1、什么是耕地?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以下,已耕種或能夠耕種的土壤為耕地。可用于農業生產和養殖活動,具有良好的肥力特性。
2、什么是基本農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實施《保護性耕作條例》之前,在城鄉發展不平衡問題日益嚴重之際,《保護性耕作條例》正式出臺,并納入新修訂的《土壤保持法》版本。該法提出,對水土流失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原生生長、生長優良的山嶺、森林、牧場等自然資源進行全面統計評價,確定為基本防治區和“限制開發區”。”;限制后不再能夠保持原有功能,但能恢復到與退化程度相適應的連續耕作點的,認定為“基本農田”。《保護性耕作條例》將基本農田定義為對糧食生產重要且必須保護的現有農田面積。
3、基本農田如何劃分?
劃分基本農田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土地質量和利用價值:優先選擇適宜種植谷物等糧食作物的肥沃土地,確保高產穩產。
2、生態環境和資源價值:隨著開發成果逐步顯現,特殊環境下的森林、草地或水源涵養區應確定并限制在計算范圍內。
3、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當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時,根據當時國民經濟社會形勢和合理規劃需要,調整相關范圍內的面積比例或其他限制措施,納入規劃管理和控制系統。
四、基本農田的法律責任
《土壤保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縣“防治草地退化、林地退化和水土流失”綜合治理規劃。本規劃應將基本農田納入考慮范圍,明確保護措施和限制條件。同時,《土壤保持法》第四十四條還對破壞、占用基本農田的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
在國家糧食安全、資源環境建設、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多方面指導下,各級政府必須承擔起保證耕地質量、積極保護基本農田的責任;市場主體和公民也有義務相互合作,實現土地節約。和利益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