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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猥褻、侮辱婦女罪的適用犯罪對象從婦女擴大到所有自然人。這部分修正案表明,遭受輕度性侵犯的男性/其他性別持有者通常會受到法律保護。
在我國,強奸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將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我國刑法對強奸罪也進行過多次修改,最新的一次是《刑法修正案(九)》。那么,強奸罪刑法第九修正案做了哪些修改呢?下面,365律師小編就根據相關法律信息為您介紹一下。
一、刑法修正案(九)對強奸罪做了哪些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將強迫猥褻、侮辱婦女罪的適用犯罪對象從婦女擴大到所有自然人。這部分修正案標志著遭受輕度性侵犯的男性/其他性別持有者通常會受到法律保護。
強奸罪沒有變化,強奸罪也是性犯罪。刑法第九修正案強奸罪仍為:
《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通奸的,以強奸罪論處,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強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強奸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并強奸幼女多名的;
(三)在公共場所強奸婦女的;
(四)兩人以上輪奸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強奸罪的犯罪特征是什么?
(1)必須違背女方真實意愿
判斷與女性的性關系是否違背女性意愿,必須根據性關系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女性的性格、體質等多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女方是否反抗不能作為判斷性關系是否違背女方意愿的唯一因素。對于一些受害婦女因威脅、恐懼等原因而不敢反抗或喪失反抗能力的,也應視為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愿。與不負責任的婦女(如愚蠢婦女或精神病婦女)發生性關系,由于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無論她們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奸罪。
(二)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強迫婦女發生性關系的。
這里所說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毆打或者對受害人進行身體脅迫,危及婦女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使婦女無力反抗的行為。“脅迫”是指犯罪分子對受害人使用武力。婦女利用威脅、恐嚇、精神脅迫等手段迫使婦女屈服,不敢反抗。例如,威脅要殺死受害人或傷害受害人的親屬;威脅要揭露受害人的隱私;利用權力、監護關系、隸屬關系以及婦女孤立無助的環境進行脅迫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受害婦女無法抗拒、無法抗拒,例如假借治療婦女的名義實施通奸等;利用婦女生病或者睡眠狀態通奸的;婦女醉酒、麻醉、通奸等。
綜上所述,強奸罪刑法第九修正案并沒有做出任何修改,只是將侮辱婦女罪的適用對象擴大到所有自然人,這意味著受到侵害的男性也可以作為受害人提起公訴。我國對強奸犯罪的懲治始終保持高壓態度,以維護廣大女性同志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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