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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村委會、居民委員會作為被告的資格
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履行行政職責不服提起訴訟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委員會為被告。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委托的村委會、居民委員會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2018年2月8日,發市[2018]1號)
【最高人民法院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2、當事人對村委會、村民小組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是否屬于合格被告。
答:當事人對村委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屬于合格被告。但從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來看,審判實踐中尚未發現授權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行使行政權力的情況。
理由: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村委會、居民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履行行政職責不服提起訴訟的,村委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委員會為被告。
要注意區分授權與委托、授權與自治。實踐中,委托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行使行政權力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土地管理部門委托村委會與村民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本案中,受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村委會、村民小組行使村民自治的行為,不構成行政行為。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行使自治權的決定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也可以向鄉鎮政府報告。將依法行使監督權,責令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關于行政審判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2018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行政案件裁判精要》,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81頁
【鏈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作】
在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征收拆遷領域,如果行政機關不采取委托的形式,而是采取指示、命令、暗示等行為,要求村委會、居委會落實具體的拆遷行動,會不會被視為委托?這個問題要從以下幾種情況來分析:
第一,行政機關未以書面委托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代理的,應當視為村委會、居委會的事實上的行為;
二是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以召開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等方式委托代理的,應當認定為行政機關的行為;
第三,行政機關否認參與實施行為,村委會、居委會承認參與實施行為的,應當以村委會、居委會為被告;
第四,如果有初步證據證明是行政機關的行為,例如政府發布拆遷公告、政府人員在現場等,應當認定為行政機關的行為。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征拆拆遷典型案例(第二批)中發布的“陸繼堯訴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政府濟川街道辦事處強行拆遷案”中,法院認為,在房地產征收案件中,不以書面決定直接拆除房屋的情況時有發生。涉案雙方均未提供證據。申請人在街道辦事處行政管轄范圍內。強拆當天,街道辦事處白天對業主地面附著物進行有組織的拆除作業。分開了,街道辦事處實際經歷了拆遷活動。街道辦事處有動力推進搬遷工作,拆除不屬于搬遷范圍的涉案附著物。因此,從常識來看,如果沒有其他單位宣布實施拆除或承擔責任,就可以推定街道辦事處已經拆除了申請人的房產。房屋及附屬物。
——梁風云:《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講義》,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13-114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行政卷(第二版)》、路發談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