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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斌律師,廣東光強律師事務所欺詐辯護與研究中心副主任
楊迅杰,廣東光強律師事務所欺詐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
民間借貸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之間發生的金融交往行為。對于普通自然人來說,民間借貸主要是為了緩解暫時的生活困難,且大多發生在熟人之間,主要體現在親友之間的相互幫助。如果編造身份或者編造借錢理由,是否構成詐騙罪?
我研究的案例是有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交往,然后以虛假投資“佳通輪胎LED燈”項目為借口借錢。但本案不構成詐騙罪。這怎么能是戲劇呢?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不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犯罪構成要件,很容易以片面的方式進行概括,作出與案件事實不符的分析和判斷。家庭成員或當事人的言論,從而延誤了最佳決定。防御的時機就像醫生對病人的具體病因和癥狀做出了錯誤的診斷,并采用了錯誤的治療方法和手段一樣。后果可想而知。
本案中,姚某某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與戴某交往。其當時冒充其身份的真實目的是為了取得戴某的信任并與之交往,并非以詐騙戴某錢財為目的而與戴某交往。交往期間,姚某向戴某借了約100萬元,并返還了部分借款給戴某。對于大借小還,有辦案人員可能認為姚某某是用小額的方式博取被害人的信任,以便繼續借錢或者拖延還款時間,以達到目的。非法占有。這個解釋似乎也有道理。但這種解釋往往屬于偵查人員犯罪思維的自我解釋,并不一定是案件事實。
本案中,姚某某以共同投資“佳通輪胎LED燈”虛假項目為由,向戴某借款30萬元,并以共同投資莆田市某碎石坑為由,向戴某借款30萬元,但他需要先償還。梨園社區房產欠戴某的貸款42.4萬元,貸款總額102.4萬元。姚某某借錢購買“佳通輪胎LED燈”、共同投資莆田市某碎石坑、以及此前還清其梨園小區房產所欠貸款的三個原因是否屬實,是否有直接影響關于表征?在刑事案件中驗證是否屬實并不難,因為姚某某說的很具體。如果存在,就會被發現;如果不存在,就意味著不存在這個東西。判斷真相并不難。但關鍵是如何判斷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行為?這一點是關系到姚某某性格和自由的重要問題。
姚某某證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并承諾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其次,他有還債的履職行為。對于姚來說,有兩個弊端:一是他編造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二是他以虛假投資項目為由向戴某借錢。
但好處是,姚某某并不否認其貸款的真實性,并且具有主動償還債務的客觀行為。姚某按照戴某的指示,將欠款共計元歸還至戴某指定的黃某、林某、羅某、陳某、吳某的銀行賬戶。部分貸款的還款情況。這是否意味著部分還款或大部分還款不會被視為欺詐?司法實踐中的定性判定并不是一刀切的機械判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回到本案,姚某某前期委托黃某1與戴某進行和解,并表示要還清債務。這可以證明姚某某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
而且,姚某的供述和辯解與被害人戴某的供述、自述情況、銀行交易記錄等可以相互印證。本案證據除起訴書指控的錢財外,無法認定姚某與被害人戴某之間有任何其他內容。其他經濟往來,被告人姚某將大部分款項退還給被害人戴某,且未開具書面收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姚某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戴某財產的主觀故意。是故意的,無法證明姚某某退還了起訴書指控的詐騙金額。根據被告人的疑點解釋,指控姚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最終依法判決姚某某無罪。犯罪。因此,民間借貸案件中虛構身份、虛構借款理由并不一定構成犯罪。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