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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充偵查1次是幾天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將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對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1、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處罰。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的。
3、婦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在不造成社會風險的情況下,應取保候審。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
二、司法解釋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
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有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的,應當及時向執法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補充偵查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確定并處理。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補充偵查的具體條件和程序。在處理相關情況時,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有異議的,應當首先根據實際情況調查犯罪事實、收集證據,然后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