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梁某惡意透支其信用卡18萬余元,多次致電銀行仍未還款。經陵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陵川縣人民法院日前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梁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2013年,梁某因賭博被公安局行政罰款。2017年,得知有高額度信用卡后,梁某前往陵川縣某銀行辦理信用卡。收到信用卡后,梁某于2017年4月13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間使用該信用卡,消費、提取現金金額達36萬余元,期間共還款17萬余元。截至2018年10月25日,透支及所欠本金總額超過18萬元。經過多次催款,銀行向當地公安局報案。去年6月24日,梁某被警方抓獲。
靈川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申請信用卡后惡意透支大量款項,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梁某犯罪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礙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在規定期限內透支,經發卡行兩次催告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規定“惡意透支”。第八條規定,惡意透支金額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梁某惡意透支其信用卡18萬余元,數額較大。發卡銀行催款三個多月后,他仍未還款。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法院根據梁某的犯罪事實及悔罪態度,對梁某作出相應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