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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報報道稱,一名男子在當地一家塑料廠操作機器時受傷。與工廠老板協商賠償后,他發現該工廠既沒有營業執照,也沒有合法登記備案,屬于非法用工。按照法定程序,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非法用工一次性賠償仲裁申請,并得到支持。但工廠老板認為,塑化廠只是一個家庭作坊,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實體。因此,非法用工不應通過勞動爭議來處理。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作出不公正的判決。支持上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該勞動爭議案二審。法院最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廠主向該男子一次性賠償58萬余元。
2018年5月,許某到彭州市某村組趙某經營的塑料廠上班。2018年9月16日晚,徐某左手被塑料包裹帶入塑化機時受傷。他住院107天。其傷殘評定為五級。2019年10月,徐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非法用工一次性賠償仲裁申請,要求工廠主趙某支付其一次性賠償費57萬余元,以及護理費、食品補貼等1.21萬元以上。
還查明,趙某經營的塑化廠未在工商登記。工廠占地面積約480平方米,從事塑料廢棄物粗加工。徐某在一家塑化廠從事塑化機操作,由塑化廠管理人員安排工作并支付勞動報酬。
法院認為,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以及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單位”。被依法吊銷或者被吊銷登記備案、因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補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經前述條例授權,還制定了第《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號第二條。明確了“非法用工造成的傷亡”本辦法所稱單位,是指無營業執照、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已取得營業執照的單位,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依法被撤銷或者撤銷登記備案……”
本案中,趙某從事廢舊塑料制品加工,有固定的經營地點,有一定規模的生產設備和相對穩定的員工。其還對職工進行一定的管理,符合單位的組織形式,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他們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開展經營活動,但沒有取得相關行政許可,不具備用人單位的合法資格。因此,徐某受傷致殘系非法用工造成,與趙某因賠償金額糾紛應屬于勞動爭議案件范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王欣、陳敏漢、王月石)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