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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的規定,我會被刑事拘留嗎?這里的答案可以是肯定的,如果只是刑事拘留,就不會坐牢!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任何人不得被定罪。因為還有三個階段: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刑事拘留后,人民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作出有罪判決并判處真實刑罰的,可以送監所執行。俗稱監獄。
《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了此類情況下的初步拘留。對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發現的;被害人或者犯罪目擊者自認有犯罪行為的;在其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犯罪事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供述的可能的;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作案在逃、多次作案、結伙作案情節嚴重、可疑的。
根據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有證明犯罪發生的證據,并且已經查明了證明犯罪發生的一項或者多項證據。此時預先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行為的繼續,防止犯罪后被發現并計劃逃跑。這也是目前公安機關初步掌握當事人有重大嫌疑時采取的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拘留后需要偵查的,可以改變強制措施,進入偵查階段。查明是否存在犯罪行為。如果發現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因行為神秘而被暫時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
被確定入獄的,必須經過各種程序,經人民法院審判,確定犯罪并判處實際刑罰后,才能送司法監獄執行刑罰,即送至司法監獄執行。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