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衛生服務與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密切相關。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醫療衛生管理制度,保障和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非法行醫不僅擾亂了既定的良好醫療衛生管理秩序,而且由于非法行醫者不具備基本行醫條件,往往導致醫療服務質量低下。也侵犯了患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那么非法行醫罪是如何認定的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第336條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行醫資格的人員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嚴重行為。司法實踐中對該罪的認識和認定存在諸多爭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重損害病人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罪的主體是未取得醫療資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單位不犯本罪。客觀地說,首先,行為人必須擅自從事醫療活動。其次,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