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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打架拘留是否屬于刑事案件,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打架斗毆導致受害人輕傷以上而被拘留,當事人就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屬于刑事案件。如果案件情節輕微,被害人僅被拘留,則不屬于刑事案件。
因斗毆被拘留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情節較輕的,也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治安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罰款。1000元以下罰款:
群體斗毆的;
追逐、攔截他人的;
強行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產的;
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對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暫時剝奪人身自由進行偵查的一種手段。刑事拘留期限一般為三日,犯罪嫌疑人結伙犯罪的,可以延長拘留期限。拘留期限最長為三十日。在刑事拘留期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犯罪證據確鑿的,應當建議檢察院批準逮捕。
我們提醒您,公安機關應立即解除刑事拘留,即對證據不足或者情節明顯輕微,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根據情節,還可能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也就是說在刑事拘留后可能會受到行政拘留。可能有犯罪記錄,但另一個出路就是無罪釋放,這種情況下不可能留下犯罪記錄。
因此,僅僅刑事拘留是不會有犯罪記錄的。
刑事案件拘留期限一般為1日至37日。對在逃犯罪、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內訊問被拘留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報批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在逃、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