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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用人單位招用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為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積極探索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充分發揮工傷保險的穩定器作用,切實保障職工權益。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和其他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特定人員,進一步下放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就業風險,助力高質量發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區建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平臺企業、村(社區)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等及相關單位全省用工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招收(招收)下列不符合條件的特定人員(以下簡稱特定人員):建立勞動關系參加工傷保險并按單一保險單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條件:
(一)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包括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二)實習生,包括大學、中專統一安排的學期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學校出具實習介紹信的學生、自行聯系實習單位、工作的實習生-受雇主聘用的學生;
(三)在實習單位(見習基地)實習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四)通過互聯網平臺注冊接受訂單并提供網約車、代駕、外賣、快遞等服務的新型就業形式員工;
(五)在家政服務機構工作的家政服務人員;
(六)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志愿服務組織(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招募的志愿者;
(七)村(社區)組織班子成員和工作人員;
(八)電影、電視、舞臺劇制作單位或者劇組使用的群眾演員。
參加單一險種工傷保險的特定人員年齡應當不低于16周歲、不超過70周歲。特定參保人員年齡達到70周歲的,其工傷保險關系立即終止(工傷醫療期內的除外)。
第二條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屬地管理、自愿參保的原則,為其招用的特定人員辦理參加單一類型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承擔工傷保險費。依法承擔相關工傷保險責任。
村(社區)組織班子成員及其工作人員可以由登記所在地的村(社區)、鄉(街道)有關機構作為用人單位參加保險。
電影、電視、舞臺劇制作單位或者劇組使用的群眾演員,可以由注冊地的制作單位或者負責組織、管理、勞務派遣、結算的影視服務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參保。
第三條用人單位申請特定人員單一保險類別參加工傷保險的,應提交《辦理特定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承諾書》(見附件)并履行相關承諾;用人單位違反承諾或者作出虛假承諾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特定人員的勞動報酬。具體人員勞動報酬難以確定的,可參照上一年全省非私營單位和私營單位職工月加權平均工資申報月支付基數。特定職工的工傷保險費率按照用人單位的費率標準執行。
第五條特定人員參加單一險種工傷保險的,不實行工傷保險費補登記或者補繳(工作結束后到期未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除外)。相關傷害保險關系生效),且不予退款。
特定人員工傷保險關系自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名單(增減名單)之日起生效。工傷保險關系生效前發生的工傷事故,不納入工傷保險范圍。資金保護和預付款保障。
第六條特定職工工傷保險關系生效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或者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特定職工被因工受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費用或者補足差額。存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并由工傷保險基金墊付的與工傷保險待遇有關的費用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報銷。
第七條參加單一險種工傷保險的特定人員因工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志愿者因志愿服務活動),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評價、待遇標準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上述特定人員的職業傷害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辦理特定人員工傷認定相關事宜時,應當對其參加工傷保險進行審查。特定人員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不予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除了。
特定參保人員申請工傷認定時,除提交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他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實習協議、志愿服務協議等)。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符合有關規定;新員工辦理工傷認定時,還應提供事故發生時其正在執行平臺調度任務的證據(證明)。
第九條特定人員因工被診斷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暫停領取傷殘津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支付工傷津貼。保險基金將得到補充。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被認定為一級至四級因工傷殘的特定人員,繼續享受原待遇。原待遇低于應享受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充。
第十條特定人員因工致殘,被認定為五級至十級殘疾,用人單位或者特定人員本人要求解除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分別發放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并一次性領取傷殘就業補助費,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其中,特定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五年的,每增加一歲,按20%的標準發放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特定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十一條特定人員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服務)期間多次受傷,符合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規定的補助中,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費按規定單獨計算發放,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按照最高傷殘等級計算發放。
特定參保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工傷待遇糾紛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兩個以上用人單位招用同一特定人員的,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其辦理個人保險參加工傷保險。多重保險特定人員因工(志愿服務)事故受傷的,由受傷時正在工作(志愿服務)或者執行指定任務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新用工情況下的員工在執行多次派遣任務時受傷,難以確定責任的,按照同一行程中收到的第一個訂單確定用人單位的責任。
第十三條特定人員因工受傷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工傷保險關系,在工傷治療期間不得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
鼓勵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等單一保險范圍的基礎上,為特定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作為補充,進一步釋放用工風險,為特定人員提供更好的保障。
第十四條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特定人員,《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規、政策不適用。本辦法不適用,也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預繳范圍。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特定人員范圍。除國家和省規定允許提前參加工傷保險和單險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改變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提前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參加工傷保險或參加單險工傷保險。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遵守《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不得派遣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條件的特定人員違反規定。
建設工程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的,按照國家和省參加建設工程工傷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規范用工管理,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對特定人員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職業病健康教育和上崗培訓,按規定對接觸職業病的員工進行治療。從事危險作業的從業人員應當組織上崗前、上崗期間、下崗后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當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病衛生法規和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做好工傷預防工作,依法保護勞動者勞動安全和職業健康權益。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自愿為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不得作為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雙方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試行期間,對特定人員的單一保險工傷保險業務實行單獨管理,并按“實習生、超齡人員工傷”的征收分項,新增“新工種工傷”、“其他特定人員工傷”,專門用于特定人員工傷保險費的征收。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可根據試行情況及時調整適用范圍和繳費標準。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的超齡人員、實習生等特定人員單一保險工傷保險相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除本省統一規定擴大保護范圍外,各地不得單獨出臺擴大覆蓋范圍的政策。各地要妥善銜接新舊政策,確保試點工作安全、順利、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