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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護區條例》等6部法律法規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118號
第《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六件法規的決定》號已于2022年5月31日經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5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護區條例》等6部法律法規的決定
(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
1.修改《海南省自然保護區條例》
(一)將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省級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當與省級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二)刪除第三十四條。
(三)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自然保護區引進、釋放、丟棄外來物種。”
(四)將第五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在自然保護區引進、釋放、丟棄外來物種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擅自引進、放養、丟棄外來物種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自然保護區紅樹林濕地內釋放或者種植妨礙紅樹林生長的物種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規定處罰。”
(五)將第五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擅自引進、釋放、丟棄外來物種的。”
(六)將第五十二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紀律處分”。
(七)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沒有規定處罰,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比本規定更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2.修改《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
(一)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
(二)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第二十九條,并將“行政處分”修改為“紀律處分”。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沒有規定處罰措施,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修改《海南省沿海防護林建設與保護規定》
(一)將第三條第一款中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為“省、市(縣)國土空間規劃”。
(二)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海岸防護林總體規劃應當根據省、市(縣)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并與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三)將第十三條中的“《海南省林地管理條例》”修改為:“《海南經濟特區林地管理條例》”。
(四)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五)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并將“行政處分”修改為“紀律處分”。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沒有規定處罰,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修改《海南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
將第三十七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紀律處分”。
5.修改《海南經濟特區換地權益書管理辦法》
(一)刪除第十七條第三款中的“并記錄”;將第四款第三項中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二)將第二十三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紀律處分”。
(三)將本辦法中的“土地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6.修改《海南省土地權屬確定與爭議處理條例》
(一)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將第二十條中的“土地登記證、土地證”修改為“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證”。
(三)將第五十二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紀律處分”。
(四)將本條例中的“土地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自然保護區條例》《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海南省沿海防護林建設與保護規定》《海南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海南經濟特區換地權益書管理辦法》《海南省土地權屬確定與爭議處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款、項序號、順序相應調整并重新調整-宣布。
開展專項保潔支持自由貿易港建設——《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六件法規的決定》解讀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開展涉及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要求,省人大常委會依據2021年地方性法規的修改,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對6項法規進行修改。修改決定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修改:一是對濕地保護法、森林法等部分法規與上位法不一致的規定,如主體、類型、標準、行政處罰的程度。二是與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充分銜接,將原表述“行政處罰”統一為“處罰”,避免了概念界定上的歧義,體現了行政處罰的實質意義。我省立法工作的時代。性格和嚴謹。三是由于我省部分法律法規頒布時間較長,近年來相關上位法律的規定發生變化,內容存在一定出入。有必要在近年來上位法修改的基礎上,重新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的表述,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繼續實施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