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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查訪問。又稱調查詢問,是一種基本的偵查措施,是指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向有關人員或知情人調查與案件有關的人、事、物的行為。這是案件調查過程中經常使用的方法。
(2)審判。又稱訊問,在經濟犯罪偵查中,是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審查核實證據、查明案件真相而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偵查措施。但要注意嚴禁刑訊逼供、重證據、不信口供的原則。
現場調查。經濟犯罪發生后,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收集犯罪證據、發現犯罪線索,偵查人員依法運用一定的策略和技術手段,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調查、搜查。
進行徹底調查。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根據偵查需要,在一定范圍內對具備作案條件的個人逐一進行調查,以發現線索,確定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措施。
(5)控制銷贓。在偵查工作中,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組織專門力量或依靠群眾對犯罪分子可能銷贓的相關場所進行監控,進而發現被盜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
(六)審計、查詢和凍結存款和匯款。在經濟案件的偵查中,查賬是必要的,主要是找出與案件有關的賬目。
一般是核實與所涉及的經濟活動有關的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材料賬和賬頁(賬冊)、單據和票據。在審計賬戶的過程中,經常需要核實銀行等金融機構中特定賬戶在特定時期內的資金往來情況。
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匯款,經批準后可要求金融機構協助凍結。但需要注意的是,凍結存款和匯款一般是根據案件的涉案金額進行申報,凍結期限為6個月。到期需繼續凍結的,需重新審批并辦理續存手續。
(七)搜查和收集證據。搜查的目的是尋找和獲取各種犯罪證據,尋找和獲取檢驗和鑒定樣本,直接抓住犯罪嫌疑人并尋找和確認犯罪現場。搜查中發現的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書證可以扣押。
但需要注意的是,扣押時應詳細列出扣押物品清單;扣留的物品應及時上報統一保管;扣押作為證據的物品應當隨案移送。
(8)稅務核查。在涉稅犯罪案件偵查中,因案件需要,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可以委托稅務機關或者指定的具有稅務鑒證權的專業人員,對特定納稅人在特定時期的應納稅額和實際納稅額進行核實認定,并出具認定結論。
(九)刑事技術鑒定。經濟犯罪案件偵查中需要對涉案書證進行鑒定、判斷時,公安機關應當指定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經過科學分析、檢驗。
認定和判斷涉案書證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系。經濟犯罪案件中的刑事技術鑒定主要是指對文件、印章的鑒定。
(十)偵查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通過各種手段和方法尋找、抓獲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