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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對刑事辯護律師辯護較少的刑事辯護法存在很多問題和疑慮: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威脅社會安全。
那么你對犯罪對象的區分了解多少呢?今天就和上海長寧刑事律師一起來看看吧。
刑法第30條規定了單位犯罪。理論界和實務界一致認為單位犯罪具有三個特征:(1)它代表著單位的意志,即行為是單位意志的體現,單位意志的形成不存在問題;(2)以單位名義、
即行為是以單位而不是個人的名義實施的,犯罪的另一方也知道與單位而不是個人打交道;(3)為了單位的利益,即行為的目的和利益的歸屬都是單位的,而不是為了個人的利益。
這三個特征是同時需要的,缺一不可。
同時,應當指出,有兩種情況不作為單位犯罪處理:
(一)個人為違法犯罪活動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罪的,或者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以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處理。
(二)以單位名義犯罪,將違法所得分給犯罪的個人的,依照刑法關于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特別是在第一種情況下,雖然表面上符合單位犯罪的規定,但由于單位的設立是犯罪的或者單位行為完全是犯罪的,
因此,作為自然人,犯罪被處理。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只有通過刑法分則,明確法律規定單位犯罪的,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社會行為是否符合設計單位犯罪的心理特征,但刑法中沒有國家規定如何正確處理單位犯罪的案件,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爭議。
例如,單位集體管理的研究內容決定實施盜竊,犯罪所得歸單位所有。由于工作單位中沒有犯罪的規定,因此不能認為是單位犯罪,個人如何改進處理方法是一個難題。目前的立法解釋明確了這一點,
即本罪沒有單位犯罪規定的,應當承擔責任的個人按照自然人犯罪數據處理。
根據《刑法》第32條和《刑法》相關分則的規定,我國單位犯罪的主要形式是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責任人實施相應的刑法。然而,在某些情況下,
只有自然人受到懲罰。
單位犯罪的法定刑分為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兩種類型,即定罪標準和量刑標準相同。第二,單位犯罪的處罰輕于同一自然人,這表明相應的定罪量刑標準更高。在第二種情況下,
如果將自然人的刑事指控作為單位犯罪進行辯護,則可以大大減輕量刑。即使是第一種情況,如果自然人犯罪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法院在量刑時自然會從輕處罰,因為人們會基于簡單的感受進行思考。
被告人是為了單位而犯罪,個人沒有受益,因此處罰不應過重。
對于檢察機關指控的自然人犯罪,如果存在單位因素,辯護刑事律師應分析單位犯罪的三個特征,以取得以單位犯罪定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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