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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4日17時左右,被上訴人裴某某駕駛廖AQ8XXX號奧迪小型車在哈爾濱市利民開發區安康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變道,遇見劉曉友同一個方向。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名男性駕駛的鈴木兩輪摩托車由北向南相撞,導致劉某的朋友死亡,乘客劉某受傷,兩車受損。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劉某的傷勢屬于輕傷。根據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裴某某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劉某友、劉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劉某某的母親作為法定代表人與被上訴人裴某某達成和解,被上訴人裴某某已向劉某某、劉某支付了賠償金。案件是劉曉友的侄女。由于家庭原因,他一直與叔叔劉小友生活在一起。車禍發生后,他失去了學習和生活的經濟來源。他主張被上訴人裴某某支持。因駁回一審判決,案件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
裴某某的代理律師出具的二審代理意見如下:
1、劉某某與劉某某是收養關系還是寄養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兒童,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同時,該條第二款還規定“撫養人與被扶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本案中,劉某某父母與劉某某簽訂了一份金額為《孩子撫養合同書》的合同,但其內容并不是為了達到收養的目的,只是一種解決生活方式的方式,一種寄養形式。而且,由于《收養法》第二條規定,按照規定,劉某某、劉某某不能形成收養關系。關系。
2、是否存在劉某某及其非收養關系的朋友可以作為《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撫養人獲得補償的其他情況。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以及其他合理的治療康復費用以及因誤工造成的收入損失。造成殘疾的,還應當給予殘疾人生活補助費補償和傷殘補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如果受害人有扶養人的話,扶養人的生活費應當按照第《******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納入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中。”也就是說,在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傷殘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兩者之和為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所稱傷殘賠償金,并扶養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本案中,上訴人劉某某首先與劉小友解除了收養關系,并未形成虛構的血緣關系,因此不能成為劉小友的法定繼承人,那么,她是否屬于《侵權責任法》項下的“撫養人”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被扶養人是指被害人依法負有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贍養義務人,僅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根據該規定:1、劉某某不是受害人劉某某的未成年人。即使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是長輩對晚輩的贍養,還是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劉某對劉某某均不存在法律上的贍養義務。XX不能成為家屬,無權起訴侵權人,裴XX主張賠償。
3、關于監護與贍養的區別,以及受害人需要承擔的撫養范圍。
支持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贍養一般是指按照法律明確規定,特定親屬之間相互經濟支持、日常生活相互幫助、照顧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老一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支持”。”,具體形式有同輩親屬之間的“贍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狹義的贍養特指經濟贍養、生活贍養等法定權利和義務。同代親屬之間,特別是夫妻之間的贍養,關鍵是區分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簡單地說,教養的主體關系就是長輩與晚輩之間,如父母與子女、祖孫之間。兄弟姐妹之間是養育關系,而不是監護關系。
一般來說,被害人的家屬包括:1、被害人的未成年婚生子女;2、被害人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即非婚生子女。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但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應提供相關證據;3、受害人非計劃外剩余子女,多余子女本身無過錯,與其他人享有同等權利;4、被害人的遺腹子;5、被害人成年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雖已成年但因年老、殘疾、智力低下、精神疾病等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非計劃生育子女。六、受害人的妻子、父母或者有法律贍養義務的外祖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未成年兄弟姐妹等。這些人需要失去勞動能力,沒有其他生計來源。有些沒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雖然受害人也在扶養他們,比如長期共同生活的朋友、侄女、侄子等,但不屬于被扶養人的范圍。
法院達成和解,上訴人劉某某決定撤回上訴
本案最終結果為劉某某撤回上訴。2019年3月18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黑01民終1932號民事裁定書,準許撤訴。
從案件事實來看,本案原告提供的證據編號為《孩子撫養合同書》,并引用了多項法律依據。但由于其自身對法律規定的誤解,錯誤引用了法律依據,最終冒著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風險。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采取互諒互讓的態度,考慮到劉艷萍困難的生活處境,最終給予了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達成和解。
訴訟案件多以勝敗來判定誰對誰錯,往往忽視雙方的具體情況和人性。如果通過調解能夠避免糾紛、避免報應,那為何不得到一個超越法律勝敗的更好結果呢?這樣,劉艷萍就不用再經過層層的上訪、上訪,可以更加專注于學習和更好的生活。裴新宇也將避免一次次上法庭解釋解釋,避免訴訟之痛,更重要的是,讓社會更加穩定。因此,作為一名律師,他肩負著維護社會穩定的重任。代理案件時要顧全大局,多角度思考,讓當事人從訴訟中解放出來,給國家、社會、當事人帶來額外的好處。陽光和歡樂。
相關法律知識:
交通事故逃生傷者的權利如何保障
1、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受傷人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即交警對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此外,還有以下事項需要注意:
(1)盡量記住對方的車輛信息。發生事故后,無論對方是否逃逸,都要立即核對對方信息,如車身顏色、車輛型號、車牌號碼、駕駛員相貌等。
不要盲目追逐。如果對方逃跑,不要開車追趕,也不要試圖阻止對方車輛。這樣做不僅容易造成二次事故,而且會讓你成為責任方。
確保自身安全。當發現對方要逃跑時,不要跑到車前去阻止。在逃生過程中,對方可能會驚慌失措,忽視后果,造成人員傷亡的惡性事故。
立即報警。正確的做法是立即報警,并告知交警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對方的車輛信息和逃逸方向;如果有人員傷亡,還需要撥打120急救電話。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警趕赴現場,首先組織搶救傷者,并采取措施恢復交通。盡快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