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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職工因工受傷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工傷的認定并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
法律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負責辦理工傷保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在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受傷的,以用人單位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點:具有用人單位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分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作為雇主的資格。單位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在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受傷的,由具有用人單位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法律。
案例一:《藺紀全、重慶興平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再審行政判決書》;案號:高法151號。
裁判分
存在違法分包、轉包行為時,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工傷保險責任的,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資格的用人單位。單位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非法分包、分包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文檔摘錄
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目的是保障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醫療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認定職工工傷時,應當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依據,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負責辦理工傷保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將承包業務轉包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不具備用人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在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該規定從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補充了《工傷保險條例》號總則中將勞動關系作為工傷認定前提條件的規定。即當存在違法分包或者轉包行為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勞動者的責任。工傷保險責任不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其承包業務轉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造成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非法分包、轉包的,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案二:《周祖華、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再審行政判決書》,案號:高法118號。
裁判分
因工受傷、受傷的職工與非法分包、分包的發包單位之間的關系,不是典型的勞動關系,而是合法的雇傭主體責任關系。發包單位非法將承包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資格的人。“工頭”聘用的職工在從事承包工程時受傷的,違法分包、轉包的承包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文檔摘錄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職工有權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致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受傷或者死亡的,因從事承包業務死亡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用人單位負有工傷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有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本案中,東瑞公司將“一村別墅宴會廳”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人資格的謝耀坤。謝耀坤聘用的周祖華在從事承包工程時受傷。周祖華以東瑞公司為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東莞市社保局制作《認定工傷決定書》,符合法律規定。
東瑞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東莞市政府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理由是周祖華已收到謝耀坤支付的賠償金,已獲得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的醫療和經濟補償,不再享有工作所保障的權利——相關傷害判定。
本院認為,東瑞公司與周祖華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典型的勞動關系,而是法定的勞動主體責任關系。當勞動仲裁機構認定與東瑞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時,周祖華對于是否要求工傷保險賠償的能力認識不足。而且,周祖華、謝耀坤在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情況下,通過調解達成民事賠償,賠償金額可能低于工傷保險賠償金額。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東莞市政府僅以周祖華簽署調解協議并獲得損害賠償為由,撤銷了《認定工傷決定書》。這可能會損害周祖華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糾正。需要說明的是,周祖華認定工傷并評估其勞動能力后,實際領取的醫療費用和損害賠償金額低于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有權要求賠償。來彌補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