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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網友咨詢:
非法拘禁立案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答復: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非法拘禁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或者一次性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被非法拘禁,造成殘疾、死亡、精神障礙的;
5、非法拘禁或者以追債為目的拘禁他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人員非法拘禁明知無辜的人。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連續行為,即行為持續一定時間,導致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喪失人身自由,并不是間斷的。有組織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屬于《刑法》第238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十二小時以上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律師補充道:
非法拘禁只有達到非常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非法拘禁的性質應根據情節輕重、危害程度、動機是私人還是公開、拘留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確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毆打、侮辱的,將受到嚴厲的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238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政治權利。毆打、侮辱的,將受到嚴厲的處罰。
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追債為目的非法扣押、拘留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