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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條軍人在執行公務時犯開小差罪,私自離開崗哨,潛逃境外或者可能潛逃境外,損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駕駛飛機或輪船逃跑,
可能有其他特別緊張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接下來,普陀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如何處理軍人開小差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逃兵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要素。士兵開小差罪損害的客體是國家軍事利益和國(邊)境秩序。軍人不同于普通公民,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和平與尊嚴是他們的神圣職責。
《國防法》第56條規定:“軍人必須忠于祖國,履行職責,英勇善戰,不怕死,保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我軍《軍人誓詞》也明確要求士兵“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背叛祖國。”很明顯,
軍人叛逃犯罪行為嚴重違反軍人職責,危害國家和國防安全,必須依法懲處。
2.客觀要素。從主觀上講,逃兵罪表現為私自離開崗亭、叛逃境外或叛逃境外等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逃往國外是指行為人以反抗故國為目的從國內潛逃到國外的行為。
既包括通過正當程序入境后潛逃的人,也包括通過非法手段入境后潛逃的人。潛逃至其駐華使領館者,應認定為潛逃境外。逃往國外意味著行為人旨在反抗故國。
他叛逃是因為因公入境后擅自離隊或脫離派出單位和有關部門,滯留國外不歸。叛逃行為必須發生在執行公務期間,并且必須危及國家軍事利益才能構成軍事叛逃罪。
行為人因私合法出境后與派出單位及有關部門脫離關系,滯留境外不歸的,屬于出走,不應認定為叛逃境外。但是,如果他在國外投敵,他可以以投敵罪受到懲罰。
3.主要元素。士兵開小差罪的主體是士兵。即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和學員以及中國武裝警察部隊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和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4.主觀因素。士兵開小差罪在客觀方面具有故意。即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是潛逃行為,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但他希望這種危害可能被允許發生。客觀來說,要有反抗祖國的目標。
行為人是否具有反水國家的目標,應根據其逃亡的原因及其在國外的行為進行分析和認定。那些因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而逃亡的人,那些因違反中國法律和逃避制裁而逃亡的人,以及那些在逃亡后公開表示叛國并在國外反動機構和組織中避難的人,
那些參與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并申請政治庇護的人都應被視為具有背叛國家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因享樂、教育、婚姻等個人原因出逃,在境外沒有實施上述背叛國家的言行,則不應認為其具有背叛國家的目的。
第二,逃兵罪的認定
1.士兵開小差罪與本法第109條開小差罪的法律競合話題士兵開小差罪與本法第109條開小差罪的定義存在一定的法律競合,即本法第109條關于國家建設人員開小差罪的規定可能包括部分軍人開小差行為。
當士兵叛逃時,應當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并以士兵的逃兵罪論處。
2.脫逃罪與脫逃罪的界限。脫逃罪和脫逃罪都有歸隊的行為,在主體犯罪上可能存在混同。主要區別如下:士兵開小差罪損害的是國防和平與秩序,而逃兵罪侵犯的是兵役秩序。
軍隊開小差罪的行為人必須逃往國外,而脫離隊伍罪的行為人不要求逃往國外。從客觀上講,士兵開小差罪的行為人客觀上具有反叛國家的目的,而開小差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只有逃避兵役的目的。
士兵在國外開小差的行為本身包括逃離軍隊和逃避兵役的行為。因此,在共同使用法中,應當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對士兵開小差罪進行處罰,不能再以逃兵罪實行數罪并罰。
3.開小差罪與叛逃罪的界限。逃兵罪和投敵罪都有投敵行為,定罪可能存在混亂。主要區別如下:士兵開小差罪破壞國防和平秩序,投敵罪侵犯國家安全秩序。
士兵開小差罪表現為逃往國外。潛逃后,沒有必要去一個詳細的機構或結構。即使你去了敵對機構或組織,投敵罪也不一定逃到國外,但你必須有特定的目標。
而且,這些避難對象必須是敵對國家、團體、機構、組織等。
第三,對逃兵罪的處罰
犯逃兵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緊張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駕駛航空器、船舶潛逃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般來說,如果情況緊張,在國(邊)境執勤的工作人員會利用職務之便出逃;組織他人逃跑;處理逃跑的武器;毆打或暴力脅迫國(邊)境執勤人員出逃等。戰斗期間越境飛行;利用戰爭任務逃跑等。
其余異常緊張的情況是指迫使他人潛逃;指使多人叛變,或者指使中、高級指示人員和其他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如秘密人員);攜帶重要或者大量軍事秘密叛逃的;投敵后從事嚴重危害國防安全活動的,
等一下。構成逃兵罪的行為人所逃往的國家或者地區應當是非敵對國家或者地區的,逃往敵對國家或者地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投敵罪處罰;私自離開部隊或者離開后不歸,情節嚴重的,
可以以擅離職守罪和開小差罪論處。以上就是普陀刑事律師講解如何應對軍人逃兵罪的全部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請普陀刑事律師為您一對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