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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
妨礙執行職務、妨礙公務?
妨礙執行職務罪與妨礙公務罪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
兩者的相同點在于都具有妨礙行為,主要區別在于妨礙行為的方式和違法犯罪的后果。
妨礙履行職責的行為方式及違法后果
妨礙執行公務,是指行為人以大聲喧嘩、咒罵、無理糾纏、侮辱、圍攻、拉扯、撕裂封條、拒絕接受檢查等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這種妨礙行為未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未造成嚴重后果,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屬于違法行為。一般來說,對妨礙履行職責行為的認定,包括主觀上是否故意、客觀上是否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依法履行職責”,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責。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罰款。處一萬元以下罰款。第二款規定,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在執法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煽動、聚眾他人的;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和關鍵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那些散布污物和其他惡劣情況的人;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搶奪、扣押、污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標志、設備和其他物品等。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阻礙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主要包括: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拒絕、阻礙人民警察進入有關地區執行追捕、搜索、救援等任務的。居住地或地點;對執行救人、救人、追趕、護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或者有其他拒絕、妨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在執法實踐中,公安機關輔警在正式民警的領導下協助執法。他們的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務活動的組成部分,妨礙他們的行為也構成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行為人公然侮辱警察、捏造事實、誹謗警察等行為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達到刑事標準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處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罪的刑事案件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妨害公務罪的行為方法及犯罪后果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緊急情況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執行職務的行為。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的行為,雖未使用暴力,但后果嚴重。
妨害公務屬于犯罪行為,其侵害對象是復雜的。國家正常的管理活動是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隨機客體。妨害公務罪的認定必須從三個方面考慮:一是犯罪行為必須發生在被授權主體依法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其次,授權機關實施的官方行為應當是法律行為;三是犯罪主體的犯罪行為足以實施暴力脅迫,妨礙執行公務。妨害公務罪中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毆打、傷害、捆綁等暴力攻擊或者人身脅迫的行為。與法律。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殺人、打傷、毀壞財物、損害名譽等方式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恐嚇、脅迫,企圖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職責。
刑法第277條規定,妨害公務罪的刑罰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對暴力攻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第242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受賄婦女、兒童的,依照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礙執行公務的后果、犯罪的嚴重程度以及其他影響的犯罪事實,確定量刑起點、增加刑罰數額和確定基刑。犯罪的構成。對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在基本處罰的基礎上增加10%至30%。
涉嫌犯罪情況
在執法實踐中,涉及犯罪分子的案件屢見不鮮。牽連犯罪有兩個特點:一是犯罪手段行為與結果行為分別不同;其次,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多種行為之間的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之間存在著牽連關系。涉案犯罪分子應當選擇嚴重犯罪并受到處罰。參照這一點,行為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具體情節嚴重的,如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故意毀壞財物等,可以以毆打他人罪處罰。行為人的暴力、威脅行為造成民警重傷、死亡的,根據具體情節,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處罰。
信息來源:人民公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