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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門票價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所謂船票價格,是指已經轉賣的船票和船票的票面額。
而不是參考倒賣的交易價格。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無關題目的說明》號法律第1條,
“倒賣車票情節緊張”是指高價倒賣車票和變相漲價,或者倒賣座位、臥鋪簽名號碼和購票憑據,票面金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獲利二千元以上的。根據說明第2條的定義,
關于鐵路工人倒賣車票,也許是與其他工作人員交流倒賣車票;構建倒賣車票的要件;曾因倒賣車票兩次以上被治安處罰或者一次以上被勞動教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我國刑法制定了各種擾亂市場的罪名,給公民利益造成了損失,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包括倒賣船票和船票罪,
那么什么是倒賣船票船票罪呢?接下來,靜安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倒賣船票船票罪的法律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么是倒賣船票船票罪?
倒賣船票、船票罪是指倒賣船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倒賣船票、船票罪的構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船票、船票的經營活動。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販賣船票、船票,情節嚴重。所謂的倒賣,
指購買船票和船票然后以更高的價格出售,或購買監獄船票和船票出售。本罪的實質在于其目的是否通過高價出售而獲得,其目的是否實現并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我聽說那張票,
指旅客在陸地上乘坐各種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如火車票、汽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座位、臥鋪和訂票憑證也屬于本文所述的車票性質。據說船票,
是指乘坐水上交通工具從事客運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根據《刑法》第231條的規定,
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主觀上,本罪表現為直接故意,以兩個利益為目的,這是本罪的兩大構成要件,二者均不能構成本罪。
第二,倒賣船票船票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門票價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倒賣船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處井道或單處票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三。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文件
1、為了依法懲治倒賣車票的違法行為,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一)高價倒賣或者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票面金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二千元以上的座位、臥鋪簽名號碼和購票憑證,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緊張”。
(2)鐵路工作人員可以與其他工作人員就倒賣車票進行溝通;構建倒賣車票的重要成員;因倒賣車票兩次以上受到治安處罰或者可能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倒賣船票、船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倒賣船票、船票或者倒賣船票座位、臥鋪簽名號碼、訂購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累計面值5000元以上;非法獲利累計2000元以上;剩下的情節很緊張。第一百條本劃界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于相關單位犯罪,法律、法律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上是靜安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倒賣船票、船票罪的整體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請靜安刑事律師為您一對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