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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德法務研究員小新】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首先是起訴和受理。這里對這一部分進行簡單的總結和研究。
1.案由
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根據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做了詳細的分類。在立案之初,當事人應找出適合其案件的案由,并將其列在訴狀中。
然而,陳述案由并不是案件受理的必要條件。
2.起訴的條件和受理
1.起訴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上述條件也是一個標準的投訴應具備的條件。
2.驗收
符合上述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法院應當立案(必須受理)。
必須要注意的是:
1.法院立案后,當事人應當在法院《繳納訴訟費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訴訟費。如果未按時支付,法院將裁定撤回訴訟。但法院同意并決定緩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除外。
2、原告撤回訴訟或者人民法院駁回訴訟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
1、不予受理。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不予受理情形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2.駁回起訴。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必須要注意的是:
1.當事人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訴。
2.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原告再次提起訴訟,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審理應當受理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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