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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的變更,是指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結果的變更,不包括對原行政行為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和適用的規范依據的變更。
司法解釋設定這一設定的主要考慮是:
首先,一般情況下,處理決定的最終結果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實質性影響。審查機關對事實、證據和規范依據的變更一般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一般應當堅持對原行政行為的審查。
其次,如果復議機關改變事實、證據和規范依據,則視為其改變行政行為,復議機關將作為單獨被告。即使復核機構在復核過程中發現原行政行為存在缺陷,也可能不愿意改正,這不利于復核機構糾錯的積極性。
第三,審查機關改變事實、證據和規范依據并不意味著其不是被告,而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僅就發生變化的事實、證據和規范依據提供證據和辯護。對原行政行為結果的舉證和答辯仍需由原行政行為完成。
四、2000《若干解釋》第7條也實行定性標準。該條第三款規定“原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規范依據發生變化,對定性產生影響”。僅僅改變適用的規范基礎不能被視為“改變”。只有“對特征有影響”的變化才被視為“變化”。這一變化與德國行政訴訟制度中的“第一負擔”理論是一致的。
復審機關確認原行政行為無效,實際上否定了原行政行為的效力。復議機關確認無效的決定,屬于對原行政行為的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辦公室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提出,目前行政復議法中沒有關于確認無效決定的規定,建議刪除該款。
我們認為,行政復議法是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后制定的,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對無效行政行為作出了規定。關于無效行政行為的內容也將在行政復議法中予以明確。為了保證適當的前瞻性,本段內容作出了相應規定。
復議機關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實際上是澄清了原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否定了其合法性。一般來說,是對原行政行為的變更。
但是,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原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復議機關可以作出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原行政行為的結果不改變,維持該情形。原行政行為機關與復議機關應當為共同被告。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決定改變原行政行為。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復議機關作出撤銷、變更、履行、確認違法行為或者責令限期重新實施行政行為的決定,屬于復議機關本身的行為,也構成復議機關的行為。原行政行為發生變化。
司法實踐中,如果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結果,但不作出上述決定,而是部分變更、部分維持決定,該怎么辦?
例如,復議機關認為原行政行為中的某些行政處罰部分撤銷、部分維持,當事人不服的,是否適用本條規定?
我們認為,如果原告對整個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訴訟,則可以認定該行政復議決定是對原行政行為的變更,復議機構將單獨成為被告;原告對部分維修項目提起訴訟的,可以按照2018年第134號規定認定《行訴解釋》根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原行政行為機關與行政復議機關共同審理-被告。
二是原代理機關受理案件后,如果履行了法定職責,審查機關如何作出決定。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后,認為行政機關在受理申請前不具備相應的法定職責或者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作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
在行政復議中,如果原機關在受理申請前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復議機關毫無疑問可以作出駁回復議申請的決定。
那么,如果原代理機關在復議程序中履行了相應的法定職責,復議機關應當作出什么決定呢?
我們認為,行政訴訟法對類似問題也有相應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請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
遺漏的,參照2000年第《若干解釋》條的規定適用。行政復議案件中原代理機關在審查程序中履行相應法定職責,申請人仍請求確認的對原不作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作出確認原不作為違法的決定。該決定不適用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視為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不作為。也就是說,不適用本司法解釋該條的規定。
內容摘自:********審判指導叢書編委會/主編,《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關聯理解與適用行政訴訟法與最新行政訴訟法解釋條文關聯解讀、適用指導及典型案例》,編委會主任蔣必新,編委會副主任梁風云,中國法制出版社,第218頁-219。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裁定書》********4197號),裁定要點為: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復議案件中,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結果。復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不構成對原行政行為的改變。原行政行為雖然被確認程序違法,但其法律效力仍然保留。因此,復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維持原行政行為。違法行為屬于上述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共同被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