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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上訴人(原審原告):馮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縣規劃局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金星房地產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郭某某、常某某
2012年12月,金星公司通過招標競得位于城關鎮縣城主街道的編號為2010G22#的地塊。2011年1月7日,金星公司與縣國土資源局簽訂合同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隨后,他們與郭某某、常某某達成拆遷協議,擬合作開發、規劃報批。2011年10月,縣規劃局制作了項目規劃公示圖——紅線圖。2012年5月6日,金星公司提供相關資料,向縣規劃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12年6月18日,縣規劃局核發“甬桂公字2012-19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該地塊性質為商住綜合用地。用地面積4601.54m',建設規模32197.3m。馮某某的權利受到侵害??h規劃局在申請該項目規劃許可證時,未告知利害關系人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也未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而且,建設單位以項目紅線圖的設置嚴重影響其房屋的通風、采光、排水等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吊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法律鏈接
第二十六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機構應當依法公布城鄉規劃草案,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四十七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有權請求聽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自接到聽證權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法院判決書:的要點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僅確認建設單位擁有的全部土地的位置和面積,即實際可用土地的界線圖。不涉及是否影響原告房屋的通風、采光、排水等。
2、房屋的通風、采光、排水問題屬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的審查范圍。
3、縣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與原告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
4、燈影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侵犯原告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需要告知聽證權的情形。
綜上所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區別在于前者相當于一張紅線圖。一塊土地可以作為建設用地,建設范圍是什么?不過,這塊土地可以用于建設。建筑高度、容積率等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查范圍內。因此,本案第三人提起訴訟時,不應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起訴。起訴應當憑規劃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工程領域,這是兩種不同的行政行為。法院只能被動地審查案件,起訴什么就審理什么。訴訟中提出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與損害無關的,法院不予支持。
文/來源:唐功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