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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因工受傷的勞動者和因工死亡的勞動者的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用人單位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而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繳納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費、扶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費:1、喪葬補助費:6個月協調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扶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因公死亡、提供主要生活來源而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加收10%。每位扶養親屬核定的撫恤金總額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贍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3、一次性工亡給付:標準為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殘疾職工在停職期間因工傷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職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